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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查

郑州多位消费者购房时遭遇乱收费 房款外的配套费赶紧退
江苏消费网 (2013-06-1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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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耿记安
  近日,记者接到多起郑州市消费者的投诉,称在交付房款时,开发商还要收取小区内的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等上万元的配套费,并且只开具收据,不提供发票。“政府不是规定配套费都包含在房价里面了吗?是否重复收费?”带着消费者的疑问,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每平方米多收170元

  2009年,郑州市民杨芳购买了河南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兰桂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杨芳交完房款,开发商还让她缴纳了每平方米170元的配套费,而且这笔费用并没有发票,开发商只提供了由自己盖章的名为“代收配套费”的收据。事后,杨芳得知,郑州市早在2007年10月1日起就不再允许开发商收取除房价款项外的任何费用,这笔所谓的配套费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随后,杨芳向郑州市物价部门举报此事,要求物价部门查处开发商,退还非法收取的配套费,但迟迟没有得到让自己满意的结果。前不久,杨芳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无独有偶,河南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奇房产公司)开发的瑞园小区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一位姓张的业主投诉称,2009年,他在瑞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购房合同交完房款后,开发商按照17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了自己34588元的配套费,为自己开具的是开发商盖章的配套费收据。
  2012年5月,张先生向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举报瑞奇房产公司违法收取业主配套费的行为,要求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至今日,张先生的举报依然石沉大海,没有得到郑州市物价部门的任何书面回复。

违规数额大

  6月16日,记者来到位于郑州市纬一路和花园路交叉口的瑞园小区。刚进小区,两栋20多层的高层建筑便映入眼帘。记者采访了居住在该小区2号楼的业主王女士。“我的房子是09年购买的,面积是63平方米,当时交完房款之后开发商又按照170元/平方米的标准单独收取了一笔一万多元的配套费,开发商称这些配套费包括暖气、天然气初装费等一些费用。”王女士说。
  紧接着,记者又采访了一位同样住在2号楼的业主霍先生,他同样表示当时交完购房款后,由开发商另外开具收据收取了一笔称之为配套费的费用。随后,记者又随机采访了几位该小区业主,他们一致表示都被开发商收取过配套费,收费标准是170元/平方米,根据房屋面积的大小收费都不相同。
  6月17日,记者又来到位于郑州市东明路与郑汴路交汇处的兰桂小区,记者采访李先生、刘先生、赵女士等多位业主时得知,当初他们购房时都向开发商按照17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了数目不等的配套费,开发商给业主开具的均是收据。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郑州市就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郑州市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是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郑州市新建商品房的170元/平方米的配套费将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纳入房价,由开发商统一开具销售发票,开发商不得(房)价外收费、再向消费者单独收取任何费用。
  据了解,上述两处楼盘的开盘时间均为2007年10月1日后,其中兰桂小区规划商品房建筑面积54576.85平方米,商铺面积2270.76平方米;瑞园小区商品房建筑面积35000多平方米。按照17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记者粗略估算了一下,两家开发商向消费者违法收取的配套费已经超过了1500多万元。

属典型违法行为

  6月17日,记者采访了郑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所。该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向记者承认,他们的确收到过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批转的关于瑞园小区违法收取消费者配套费的举报材料。
  6月18日,记者致电负责价格法律咨询的郑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处,一位姓胡的主任明确告诉记者,开发商按照17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了配套费后,这项费用必须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纳入房价,由开发商统一开具销售发票,开发商不得房价外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以开具收据的形式额外向消费者收取170元/平方米的配套费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物价部门可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同时,胡主任也表示,由于两家开发商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配套费的行为都发生在两年前,已经超过了物价部门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郑州市物价部门对两家违法开发商目前已没有行政处罚权,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走法律诉讼的途径。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开发商公然违法收取配套费的事情不仅发生在郑州市,在河南省的焦作市、新乡市、平顶山市等地近几年来都曾出现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直难以得到保证。针对此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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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应退回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强胜认为,《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物价部门行政处罚的期限,但两家开发商的违法事实清楚,作为主管机构,物价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对两家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该责令开发商公告违法所得,并退回给消费者。无法退回的应依法罚没上缴国家财政。 (耿记安)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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