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南通市节制闸新村的季某向记者反映,她的房产证被人调了包,调包人办理过户手续时提供的身份证明和婚姻证明等均系伪造。而且,房子竟然在一年时间内以低价连续转手两次。2011年10月份左右,季某一纸诉状将南通市房管局告上法庭。
2011年12月20日,南通市崇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做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驳回了季某要求赔偿45万元的起诉。季某不服提出上诉。
房子被好姐妹偷卖了 2001年8月,季某在南通市节制闸新村买了一套二手房。2010年10月的一天上午,一个声称叫吴品华的男人突然跑到家里来向自己要房子。季某当时觉得莫名其妙,便拨打了110。警察来了之后,看了下季某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便将该男子带走了。
12月23日,又有一位自称达敏的女子来家中索要房子,季某便和该女子一同前往了当地派出所。经鉴定,那个自称是达敏的女子带来的房产证竟然是真的,而季某的房产证却是伪造的。
季某第二天来到南通市房屋交易所调出了当时的房屋买卖资料,直到这时,她才知道偷走了自己房产证的竟然是曾和自己在一个厂里工作的好姐妹倪某,并通过这套房子在房屋交易所办理了三次抵押贷款。据当时的买卖资料显示,2009年9月,倪某将该幢房屋过户给吴品华。2010年11月,达敏向吴品华购买涉案房屋取得了房屋使用权证。
2011年,倪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法院审理认为,对倪某犯罪所得应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倪某并没有什么财产,所以我不得不取消追缴。”季某说。
过户时用的是伪造材料 “她(倪某)办理过户的时候提供的身份证明和婚姻证明等材料都是伪造的。”季某向记者提供了当时自己在房产交易所调出来的涉案房屋转让时的材料,其中包括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婚姻效力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均是以季某的身份办理。季某说,倪某不仅伪造身份证明进行房产过户,而且也没找到当时的身份证复印件。此外,记者发现,倪某向房屋交易所提供的户籍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的身份证号尾数也存在明显不一致。
2011年10月份,季某以南通市房管局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未尽合理审慎职责,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南通市崇川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审理后确定被告南通市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驳回了原告季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45万元的起诉。
季某对此判决不服,于近日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据季某透露,自己只想要回房子。
要回房子的几率很小 “在登记审核当中出现这种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我们的责任,这是要通过法院来认定的。”据南通市产权监管登记中心副主任彭玉华解释称,房屋交易所的工作人员确实有义务对登记材料进行核对,但是例如笔迹、身份证明的真伪是肉眼不能够鉴别的,已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
已经被过户两次的房子,是否还要得回来?彭玉华称,在买卖合同没有被司法机关确认为无效之前都无法撤销。在法律的角度看来,第三方的善意所得受法律保护。因此,季某要回房子的几率很小。
房管局该不该赔偿? 房管局的行为究竟有没有错,该不该赔偿?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严国亚认为,房屋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审核过户资料时应做到形式审查,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至于对材料的实质审核,例如辨别证件的真伪,则不属于他们的工作范围。此外,严国亚指出,进行房屋过户手续必须要求卖方提供身份证原件,如果没有将身份证原件和原始材料进行比对,进而导致失误,则需要承担赔偿。 (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