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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态

大学生毕业季租房莫入“看房费”陷阱
江苏消费网 (2011-07-14)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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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黄栩科 郭洁)眼下正是高校毕业生离校的日子,对于许多留在南京工作的外地毕业生来说,租住一套价格低廉的房子是眼下最重要的事。对于没有多余精力的毕业生而言,委托中介公司来操作比较合适,然而现在房产中介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看房费”、“信息费”等种种陷阱屡禁不止,毕业生在急于找房时务必要谨慎,不要误入不良中介设下的陷阱。

信息费、看房费屡禁不止

   小喻是一名临近毕业正准备租房的大三学生。6月底,小喻在租房信息网站上搜寻后发现了一个合适的房源,拨打了一位自称是房主的电话,约好第二天去看房。然而等到小喻到达约定的地点才发现这是一家名为南京城富园置业的中介公司,因急于租房落脚,在中介公司的游说下小喻交付了300元的“信息费”,便回到学校等消息。眼看着一个星期的时间过去了,中介公司却毫无动静,这与原先承诺的交300元看房租房一步到位的承诺相差太远。小喻致电这家中介后,中介给了她几个所谓的合适房源的号码,一一拨打之后才发现这些号码要么打不通,要么与自己的要求不符,这个时候小喻才发现自己遭遇了“黑中介”,不仅找不到合适的房子,想讨回最初的300元“信息费”也是难上加难。最后中介只同意退还小喻250元,剩下的50元作为其联络房源的“通信费”和“辛苦费”,感到自身权益受损的小喻向江苏消费网投诉。

   接到投诉后,7月5号本网记者以“租房者”的身份,走访了这家位于珠江路新世界百货大厦的名为南京城富园置业的中介公司。在现场记者看到,不足20平米、尚未装修的房间里,挤着7个人(3男4女),所有的办公设备包括5台电脑和2部电话。当得知记者是有意前来“租房”时,一位自称老板的中年男子走过来和记者攀谈起来。在记者提出租房要求后这位老板很快就找到了合适房源,并称月租只要450元,而且设施齐全。但当记者进一步提出能否先看下房子时,这位老板却要求先交“中介费”。

   随后记者表明身份,并提出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中介收取“看房费”、“信息费”等费用,中介费也只能是房屋成功交易后才支付。这位老板在记者的质疑下不为所动,只是出示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称自己是合法经营。至于收取“看房费”则是每个中介的潜规则,并称“到哪里的中介都一样,先交钱后看房。”

证据不足事后难维权

   对此记者走访了该中介所属的玄武区工商局,玄武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解释道,房产中介公司一直是由工商局与派出所共同管理的,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诈骗的行为存在,否则不能进行依法惩处。然而中介榨取信息费的行为,主要是通过拖延,找房托等方式,主观变动性很大,再加上很少有学生有录音取证的意识,所以接到投诉,他们协调之后能做的,也只是对问题中介公司的信用度进行降级处理。

   “学生在与中介公司进行交涉的时候,首先要看清楚其收费细则,其次要签订具体的纸质合同,比如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找到房子,违约将承担怎样的责任等。最后要有取证意识,保存好通话记录以及相关的文件。”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所有的房产中介都应该遵守《办法》中的相关约定,即先看房后交钱。如果遇到执意要求先交钱的中介,消费者应当主动拒绝,依法维权。

仔细辨别莫入租房陷阱

   记者调查后发现,早在2003年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建设局就联合颁布了《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中介公司可以收取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金额标准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而对“服务费”、“信息费”等则没有收费项目,也就是说如果中介公司强行收取“信息费”则属于乱收费。并且2011年4月1日起,由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三部委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即先付钱后看房。那么,为何这些中介仍旧如此猖狂,“服务费”屡禁不止呢?

   这些不法中介抓住大学生缺乏经验以及急于租房的心理,在学生发现被骗后采取恐吓等方式拒不退还收取的费用,而学生也因惧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心理不予追究,长此以往形成了恶性循环,导致中介市场收取“看房费”屡禁不止。

   业内维权人士也提醒广大租房的学生们,租房时不要轻信中介的口头承诺,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签不要轻易缴纳任何名目的押金或看房费等,一旦与房产中介机构产生纠纷,或中介疑似诈骗时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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