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家居 » 家居中心 » 注意事项 >> 正文

注意事项

木地板不平购房人拒收精装房
江苏消费网 (2011-05-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陆芳芳 本报记者 薛庆元

  “拎包即入住”是不少人选择购买精装房的初衷,然而当越来越多人选择精装房时,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也接踵而至。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消费者于某在收房时发现精装房的木地板铺设不平整,便拒绝接收,后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8万余元。不久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案由 2008年8月,于某

  在无锡市购买了一套精装房,在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置业公司在4个月后将验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于某,逾期则支付违约金。到期前,置业公司向于某发出《入住通知书》。于某在房屋交接时发现,房屋内的木地板不平整,遂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后,置业公司派工作人员整修了两次,于某仍拒绝接收。

  2010年9月,于某向南长区法院起诉称,置业公司提供的精装房部分装潢存在质量问题,经维修后依然未能修复、交付,已经构成违约,要求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置业公司辩称,本来是如期交房,但于某以木地板不平整为由拒绝接收,才派人整修了两次,之后也多次通知于某来收房,对方均不予理睬。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无

  锡市相关部门曾发出《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通知》,明确涉案房屋符合综合验收备案要求。另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装潢材料的材质、品牌,对施工工艺及要求未作说明。

  今年3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验收,且于某提出的瑕疵部分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置业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故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买精装房应对装修质量细致约定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扬名法庭庭长何英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提供的精装房质量是否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缺失对装修工艺、质量的具体约定,购房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时,应认定交易房屋具备交付条件,购房人不得拒绝接收。何英提醒消费者,购买精装房应对装潢材料、品牌以及施工要求等方面进行细致约定,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薛庆元)

编辑:胡婕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