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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查

房龄相差13年折旧损失难评估
江苏消费网 (2011-05-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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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游 婕)因购买房屋建成的年代与居间合同约定的年代相差13年,购房者将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记者5月18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购房者一半中介费。

  2008年3月,高某在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后来,高某发现该房屋实际建成年代是1980年,而高某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约定的购房建成年代为1993年至1998年,两者相差13年。

  2009年4月,高某将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全部中介费并赔偿损失。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自己已履行了居间服务合同的有关义务,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也安排了高某查验房屋,在高某确认无误后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高某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房龄差异的问题,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自己作为中介方,对房屋建成年代的信息只来源于原房主,如有虚假,应由原房主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即使房屋实际建成的年代与约定不符,高某也没有受到实际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就该房屋房龄相差13年而导致的折旧损失向法院申请评估。丰台区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经分析及咨询后认为,评估无法进行,也无法确定高某的损失。

  2010年4月,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完成居间活动过程中存有瑕疵,故酌情一审判令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高某一半中介费用。由于评估机构无法确定高某的损失,高某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因房地产经纪公司履行居间合同的瑕疵给其造成了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所以对高某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均不服,分别上诉到北京市二中法院。今年5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提醒消费者,购房时一定要仔细查验房屋的基本情况,由于目前房屋建成年代对房屋价格的影响有限,而且缺乏对此进行评估的基础数据,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因房屋年龄差异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游 婕)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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