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摩托车平时均停放在小区内,并按照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每月缴纳车辆停放场地占用费。前几天,张先生发现,其停放在小区内的摩托车被盗。此后,张先生了解到,车辆被盗当晚,物业公司存在监管不当的行为。因为该小区规定,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向保安领取车辆出入凭证,出小区时再交还给保安。而当晚,小区的保安没有向外出车辆收取车辆出入凭证。
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对方的理由是,物业公司收取的是场地占用费而不是保管费,因此不负看管责任。
张先生现在想诉讼至法院,想问应以什么事由、法律为依据。
———◆回 答◆———
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雅军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从上述纠纷中可以看出,在小区停放车辆表现为两种民事法律关系,即车辆停放占用场地的关系和车辆停放与保管关系。对如何确定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王雅军表示,一是看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保管业务以及收费标准是按哪种业务收费标准核准的;二是看经营者对外明示的服务性质,是否对外宣称同时提供保管服务;三是看经营者与业主之间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为保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保管关系。在上述纠纷中,张先生停车时所缴纳的费用为车辆停放场地占用费,如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对此已予以明确,则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的要求法院难以支持。但鉴于保安确实在管理中存在瑕疵,物业公司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部分补偿责任。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