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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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变法”大事记
1991年6月《拆迁条例》公布 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年6月《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
2004年3月《宪法》增“征用补偿” 《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其居住条件。
2009年12月7日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 北大5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研讨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五名学者在内的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10年1月29日“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15日“新拆迁条例”再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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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拆迁评估价
早已是市场说了算
参照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及南京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记者发现,南京在拆迁方面的做法还是较为领先的。
——草案: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
搬家费最低5万元
“南京刚刚对具体的搬迁费予以了调高。”南京市拆迁办一名人士说。今年1月1日起执行的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在30天之内搬家的,最低的搬家奖励费用为5万元,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
除了搬迁费,还有“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对“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草案: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拆迁款在25万内,可申购经适房
从2011年1月1日起,南京已经将“被拆迁家庭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标准上限由15万元调高到了25万元”,这个申购门槛放低了,那些拆迁款夹在15万元~25万元之间的被拆迁家庭,原来要买经适房不够格,现在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就可以申购了。
——草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南京拆迁评估已是市场说了算
“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南京市拆迁办一名人士说。记者了解到,南京在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中,是在“案例库”中找“样板房”,以此为基准价来对拆迁房进行估价。这一市场化的评估操作方式,早在2004年就实施了。快报记者 尹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