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买房,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拿到土地证书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宿迁宿城区一小区的居民,却迟迟拿不到土地权属证书。协商未果后,77户居民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日前,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结果的判决,要求开发商将有关资料提交土地权属机关备案,并支付77户居民逾期办证违约金47567元。
朱太林等77户居民均系宿迁市宿城区某小区的业主。在2002年分别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小区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朱太林等77户居民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房地产公司亦将房屋交付朱太林等77户居民居住使用。但房地产公司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朱太林等77户居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随后向宿迁中院上诉,日前,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通讯员 亦然 记者 田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