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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房屋居住品质提升费收得蹊跷 
江苏消费网 (2009-12-02)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作者:张学勇

题记

  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花园,被开发商以收取“房屋居住品质提升费”的名义,明码标价卖给了一楼的业主。该业主收房时发现,地面花园面积缩水。连日来,记者就这起发生在四川省成都市的购房纠纷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项目开发商还涉嫌存在违规收取天然气入户费、光纤费等行为。有关律师认为,开发商收取“房屋居住品质提升费”等行为涉嫌违规,建议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投诉
  所购地面花园面积缩水了

  潮蓉碧水青城项目是由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蓉公司)开发的一个商住项目。2007年9月,成都市消费者曾女士与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曾女士所购房屋附带可独立使用的地面花园,房屋前后地面花园面积共约40平方米。补充协议第10条约定,“开发商按照上述花园面积350元/平方米计价收取房屋居住品质提升费用,共计1.4万元”。

  近期,曾女士前往收房并准备装修入住,让她无法接受的是,她所购房屋前后地面花园的总面积实际仅约20平方米。地面花园面积缩水,曾女士就此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均无果。今年4月19日,曾女士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反映了此事。

  曾女士告诉记者,既然开发商按40平方米的面积收了钱,就应本着诚信原则将花园恢复到40平方米;如确实不能恢复,开发商应按房屋现价退房并赔偿其相应损失。记者注意到,双方所签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未就如何解决地面花园面积差异问题作出约定。

  与此同时,另有业主反映称,潮蓉公司向他们收取了每户3500元的天然气入户费、520元的光纤费,不知这些费用是否该收。

  回应
  收费原因是提升了居住品质

  潮蓉公司就地面花园收取一楼业主“房屋居住品质提升费”有无依据?4月23日,该公司副总经理王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潮蓉碧水青城项目采取的是房屋、地面花园分别计价的销售方式,购买地面花园的一楼业主不论花园面积大或小,都要交付“房屋居住品质提升费”,原因是有了花园,在客观上提高了业主所购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居住品质。

  王先生同时表示,地面花园确实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但根据补充协议第10条的约定,潮蓉公司实际上已对地面花园的权属问题进行了明示,其中包括地面花园的专有使用权归指定的毗连房屋买受人等等,因此,潮蓉公司单独销售地面花园并未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同时,王先生告诉记者,出售地面花园没有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

  曾女士所购房屋的地面花园到底缩水多少?记者在潮蓉公司提供给业主的一张小区总平图中查到,其中标注的曾女士所购房屋前后地面花园的总面积约35平方米。潮蓉公司向记者出示的一张实测面积登记表上则显示,其所购房屋前后地面花园的总面积为26.5平方米。

  4月28日,王先生告诉记者,潮蓉公司是向部分业主收取了天然气入户费、光纤费,是代天然气公司、光纤网络运营商收取的。

  观点
  开发商涉嫌违规及重复收费

  潮蓉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妥当?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常年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分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规。根据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开发商圈定地面花园并进行销售,其必备前提有两个,一是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二是征得其他所有人书面同意。因此,即便潮蓉公司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已征得其他业主同意,但如提供不出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其行为涉嫌违规。

  何佳林律师同时谈到,潮蓉公司还有重复收费之嫌,建议物价部门介入调查。一则,地面花园实为全体业主公摊面积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全体业主已为公摊面积买单的情况下,该公司向一楼业主收取“房屋居住品质提升费”,这构成了重复收费;二则,1999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住宅成本构成中已包括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因此天然气入户费等已被计入房价,该公司代收之说不能成立且已涉嫌重复收费。

  曾女士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佳林律师认为,基于潮蓉公司单独销售的地面花园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因此双方就地面花园的相关约定实为无效条款,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曾女士有权要求潮蓉公司返还所收取的1.4万元“房屋居住品质提升费”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截至发稿时,双方尚未就如何解决纷争达成一致意见。

  链接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8条: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补充协议约定对地面花园收取“房屋居住品质提升费”

编辑: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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