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市民张先生花14万多买下六合区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其中约定:房屋交付后60天内,张先生与开发商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如违反约定,则不协助方承担逾期期间的违约金,标准按每天20元计算。
同年12月底,开发商向张先生交付了房屋。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张先生颇为激动,然而在房屋权证的办理上,却让他如鲠在喉,“隔了一年多,土地证还是迟迟办不下来”。为了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他诉到了法院,“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协助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已构成违约”。
在案件审理中,张先生获知,2005年6月底开发商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交齐了土地出让金,同年7月1日,土地管理部门向开发商颁发了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
“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一年半后才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其行为明显违约。”六合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应按违约金20元一天的约定,向张先生一次性支付违约金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