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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想落户的 买房时一定要做特别约定
江苏消费网 (2007-10-3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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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南京法院的统计情况看,这几年来,因户口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现状是一旦发生户口纠纷,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如果他人不配合,市民要求他人迁出户口,往往无计可施。这个现实要求市民在处理可能涉及户口事宜时,要慎之又慎。

  案例一:

  户口进来容易出去难

  市民王奶奶年过七十之后身体大不如前,由于女儿女婿常年在国外生活,王奶奶的侄子经常来照顾她。侄子夫妇都下岗在家,两人生活很是困难,王奶奶感动之余打算把自己住的房子在百年之后赠送给侄子。征得女儿女婿同意之后,她便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侄子。侄子自然很激动,去年10月,他告诉王奶奶:“你放心,就算不要你的房子我也会好好照顾你的。”之后侄子夫妇便搬了进来,照顾老人的日常起居,侄子做得倒也尽心。又过了一周,侄子夫妇把户口也迁进来了。

  今年年初王奶奶身体大有好转,还经人介绍结识了一名比她大两岁的男子,接触一阵后彼此都觉得不错,于是谈起了恋爱。又过了一阵,王奶奶让男朋友也住进了自己家。可矛盾也随之产生了,两个老人和两个年轻人的生活习惯差异太大,而王奶奶和侄子夫妇也会因为琐事拌嘴,有一回在吵架时侄子的妻子险些对王奶奶动了手。

  无奈之下,王奶奶向侄子夫妇提出希望他们离开自己的家,至于日后房子的归属,她要考虑后再决定。可这时侄子夫妇再也不同意搬走,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后,王奶奶将他们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他们搬出房子,迁走户口。

  前几天,法院的判决下来了:侄子夫妇迁出王奶奶房子,但是迁户口的事法院不管,予以驳回。“这是怎么回事呢?”王奶奶想不通,她觉得既然能判决人搬走,就更能判决让户口迁走。法院解释说,户口问题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而如果侄子夫妇不同意迁户口,目前还没有有效的办法。

  案例二:

  想落户原房主不迁走

  王奶奶自己的房子里插着别人的户口,虽然心里不舒坦,但目前总算也没什么损失,可是另一位打算来南京安家落户的李女士就被户口问题害惨了。

  李女士是武汉人,去年因为丈夫来到南京工作,她也就跟着来宁,并打算买一套房子在南京安家落户。小孩现在才3岁,将来孩子的上学是李女士买房考虑因素的重中之重。经过一番精挑细选,她找到了一套价格可以承受而且学区不错的二手房

  在与房主的交流中,李女士仔细询问了户口的情况。“放心,这个房子里只有我和我家小孩的户口,卖房当天我肯定迁出去!”房主打包票说。今年1月,她与房主谈好62万元的价格,为了稳妥起见,李女士特地要求在买卖契约中附上说明:因李女士需要户口为孩子日后上学用,原房主在房屋过户后一周内迁出户口。

  可是最让李女士牵挂的户口却还是出了问题。在钱款结清、房子过户之后,原房主却总是拖着不迁出户口,李女士每次打电话给他,总是被各种理由回避,后来干脆电话也不接了。

  “我买这个房子就是因为小孩上学,现在不给我进户口,我还要这房子干吗啊?”李女士原本想上法院要求强制过户,可是听说这个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倍感失望的她只好在今年年中将屡次联系不上的原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契约,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买卖契约中可以看出,李女士买房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小孩上学落户,但是现在无法达到这个目的,原房主的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合同应予解除。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法院酌情考虑违约金为6000元。

  “买房耽误了这么久,才拿到6000元违约金,还不够房价涨的,真是亏大了。”李女士懊恼地说。

  律师说法

  买房时要特别约定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明文说,目前户籍管理由公安部门按照现行户籍政策进行,比如,该房屋是卖方的唯一房屋,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卖方迁入户口,多数是无法将卖方户口强行迁出的。相应的,买方户口也就无法迁入。这个问题目前无法解决,只能采取事前预防的方式。

  “所谓事先预防,也就是在签订买卖契约时进行特别的约定,上文李女士的做法就不错,如果加上两万元左右的违约金约定,就更能保护自身的权益了。”

  张律师说,如果李女士没有那个附加约定,可能连买卖契约都无法解除。因为法院在审理此类违约性质案件时,只有一方的违约行为是“根本性”违约,才会判决解除合同。所谓“根本性”,就是指最终目的,李女士买房的主要原因就是户口,因此法院才会判决解除合同。

  (文/马乐乐)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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