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家居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法规

广东拟规定楼盘不得随意以“花园”命名
江苏消费网 (2007-07-24) 来源:南方都市报
阅读:

省人大审议地名管理条例(草案),还提出禁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作地名

“广场”、“花园”、“中心”、“城”……这些称呼,楼盘不能随便叫!昨日,《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建筑物的命名,必须具备与通名相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化率等。另外,地名的命名、更名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

昨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还听取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

昨日提交审议的条例,是在1999年公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将原《规定》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修改明确为“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据悉,上海、天津、辽宁、成都、厦门等地的地名管理条例,都将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名称纳入了地名管理的范畴。

从源头上扼制随意命名

巴掌大的地方也被称作“广场”,针对社会上建筑物,特别是一些楼盘出现滥用“广场”、“花园”、“中心”、“城”等通名和一些崇洋、封建及格调低俗的名称的情况,1996年4月和7月,地名管理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标准化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管理并清理非标准化地名的通知》,对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标准化提出十条具体意见,对命名为大厦、广场、村、花园、城、中心等名称的商住大楼和住宅区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高度、绿化面积、地点等都作了规定,从源头上扼制了随意命名的现象。昨日提交审议的条例对此项规定进一步明确,计划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对有偿命名严格控制

“除新建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外,其他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命名。”对于条例的这一规定,省民政厅厅长杨华维解释说,考虑到地名更名涉及政府众多的管理部门,且地名的变更必然引起居民通信地址的变化,以及户籍、房产、银行存折、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社会成本很高。因此,对有偿命名要严格控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对于一般地名的命名、更名,如建筑物、住宅区等,命名和更名比较简单,受理机关要在自受理申请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自受理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而所有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一经批准,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条例还提出,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行政区域界位、路、街、巷、住宅区、楼、门、村、交通道路、桥梁、纪念地、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采写:

本报记者 田霜月 实习生 张丹 (南方都市报)

编辑:佚名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