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乖乖,这是来打官司,还是旅行出差啊?”2007年6月22日,两名律师推着一个大号的行李箱,走进了栖霞区法院立案大厅。打开行李箱,里面满满的卷宗材料。
家住栖霞区某小区的安某等66位业主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提供防盗门。近期,随着房屋交付,业主们发现,原先合同约定的防盗门,实际交付的却是存在质量瑕疵的防撬门。发现问题后,业主们集体找到开发商维权。有的业主要求开发商维修防撬门;有的要求更换成合同约定的防盗门;还有的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一部分钱,他们说:“退钱,我们拿钱爱换啥换啥!”
开发商接到投诉后以业主们要求不一,难以一一满足为由,与业主们协商不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该小区66位业主集体聘请律师,向栖霞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开发商为业主们将防撬门更换为防盗门。业主们表示,如果开发商不进行更换,他们便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损失。
目前,栖霞区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受理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