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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广告惹风波小区业主维权四年终胜诉
江苏消费网 (2007-07-12)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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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龙陈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会所”作出明确规定,这是造成业主维权不易的很大原因。

    翠庭小区业主四年奔波终于胜诉,一方面是不断努力追求的结果。另外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注重关注民意民生的精神。

    被开发商广告中美好的宣传所打动,买了房子却发现广告中的会所被挪用他途,小区业主因此走上漫漫维权路。这样的故事,发生在长宁区翠庭小区10多位业主身上。

    本报《东方置业》从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获悉,这一起马拉松诉讼终于在不久前宣告结束,长宁区翠庭小区业主经历四年的诉讼维权终于获得胜诉。

    会所不见了

    几年前翠庭小区开盘时,开发商明安公司通过售房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承诺所售商品房小区的有高档会所。

    在小区业主向本报《东方置业》出示的楼书和当初报纸广告中,清晰地写着“翠庭小区豪华的住客专用会所,以概念化的布局设计,尽显生命的卓然尊贵显赫堂皇的酒店式大堂环境轩朗高旷,一盏逾百万的水晶吊灯及左右两道流丽华盖的弧型楼梯,营造出私人会所难得一见的气派”,“ 其他诸如24小时健康顾问,美体中心,欧美藏书阁,阳光花坊,风情小榭等诸项怡情写意天地,缔造自成一隅的逍遥空间”等字样。

    此外,开发商与购房业主所签合同也清楚标明其出售的《翠庭》2号楼的设计图标明该楼一层为“1000平方米的社区中心”。

    翠庭小区多位业主在接受本报《东方置业》采访时亦表示,正是因为高档的会所,使得他们愿意以高于同期房屋价的50%的价格购买该项目商品房。

    然而业主收房入住后,发现开发商承诺的会所不见了,被开发商作为商铺出售、且设备配置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此外,翠庭小区业主对底层商铺公摊面积远远小于楼上住户的分配方法也极为不满,纠纷由此产生。

    四年维权路

    在业主和开发商沟通未果后,翠庭小区业主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利益提起维权诉讼。然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对该业主委员会所提诉请不予支持的判决。

    第一次上诉败诉后,翠庭小区业主并未放弃,并于次年再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

    开发商委托律师在接受本报《东方置业》采访时表示,广告只是开发商告知业主信息的一个方式,并不具备法律效应。而至于被多分摊的公摊,他表示,由于底层商铺并没有使用面向小区的底层走廊和楼道,因此现行公摊面积分配方法是完全合理的。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海波则表示,虽然广告内容没有作为条款写到合同或协议里,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广告内容也可以被认定为要约内容。其前提条件是,广告中承诺的内容明确而具体可确定,且对交易相对方的交易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这样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规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2006年8月份,翠庭小区14户业主再次以个人名义起诉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当长宁区人民法院派工作人员前往小区了解情况时,虽然下着大雨,但还是聚集了大批业主。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几轮庭审,于2007年5月22日做出判决,判令开发商因为小区会所阙失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原告购房总价的1%赔偿原告损失。至此,原告历经近4年维权,终于获得法律支持。

    风波连绵不断

    受业主委托的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龙陈向本报《东方置业》表示,近几年来,有关住宅小区会所的归属与经营管理纠纷越来越多。上海许多基层法院均受理了类似纠纷案件,但由于种种原因,业主胜诉的例子很少。

    龙陈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会所”作出明确规定,这是造成业主维权不易的很大原因。

    根据有关规定,在房产交易中,开发商应该和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会所的归属去向。即使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也可以根据会所的建筑面积是否已经分摊来确定其归属。如果会所的建筑面积已经分摊进入销售成本了,则该会所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否则会所应归开发商所有。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会所基本上归开发商所有。因此,业主对于开发商使用会所很难做到有利、有理之限制,因此维权倍极艰辛。

    此外,龙陈表示,对购房业主而言,很少将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约定在合同中,同时业主对于房产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再加上取证困难,维权更加困难。

    他指出,翠庭小区业主四年终于胜诉,一方面是不断努力追求的结果。另外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注重关注民意民生的精神。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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