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了“以患者为中心”的处理原则、途径和程序,《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今天,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新出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提出,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恪守职业道德;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条例》对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的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
首次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全部病历
病历往往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首次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全部病历资料。
过去医院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患者常常质疑病历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这次《条例》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也体现出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关键环节。《条例》规定,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机构和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等优势,近几年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超过85%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投诉专门管理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为主要渠道。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这次制定的《条例》把这事件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并且通过制度设计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另外《条例》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鼓励参加医疗责任险和医疗意外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医疗具有很大不确定性,探索性就是风险性,应该采取大数法则抱团取暖,通过投保来保障患者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积极探索涵盖医疗责任医疗意外,以及无过错补偿的风险分担和全覆盖机制,发挥保险在医疗纠纷难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
医疗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对医务人员在从事有关职业活动时,因过失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有了医疗责任险,医生就可放心救治病人,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意外险主要针对患者,因为在医疗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医疗纠纷是由于技术水平局限等非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医疗意外造成患者死亡伤残等情况,由患方自己承担,但患者没有救助途径。部分患者为获得赔偿,不断纠缠医院,恶化医患关系。有了医疗意外险,如果发生医疗意外,患者可获得医疗保险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