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卫生 » 医卫快讯 >> 正文

医卫快讯

卫计委为中医诊所开“特殊通道” 可未经审批先行营业
江苏消费网 (2017-11-17) 来源:人民网
阅读:

  本报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申少铁)记者从16日举行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第十四号令,印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取消事前的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司长余海洋介绍,根据办法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开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该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对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另据报道,今后当场发放备案证 即刻就能开诊所。《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与此同时,在《办法》中显示,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条件并不苛刻。其中规定,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诊所负责人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时间,由《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5年改为3年。

  在过去的审批制下,不仅对中医诊所的场地有明确限制(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而且还要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要相应增加10平方米。

  按照以往的审批制度,单纯对诊所位置和场地的审核,都需要半年以上,还要根据周边的医疗机构数目分析开设诊所的必要性,等候时间较长。

  将中医诊所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开诊所等待的时间无疑将大幅缩短。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编辑:元木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