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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要求各地30天内废止乙肝歧视政策
江苏消费网 (2010-02-24)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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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禁入职业将由卫生部统一公布

  2009年9月10日,27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小廖未能在北京市疾控中心领到食品卫生健康证。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将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本报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吴鹏)三部委昨日对取消乙肝歧视发出“最后通牒”:不仅卫生、教育、人社部门的“乙肝歧视”规定要立刻废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天内修改或废止。

  昨日,人社部、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乙肝歧视政策的修改期限、明确私查乙肝的处罚责任,成为通知的亮点。

  乙肝禁检测范围扩大

  通知中称,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记者了解到,“不得检测”的范围不仅包括征求意见稿中的“乙肝五项”,还扩展到“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范围扩大到了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即俗称的“HBV-DNA检查”。

  同时,通知也指出,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专家表示,进行转氨酶检查可以衡量肝功能的状态,如果是乙肝病人,他们的转氨酶会出现异常。

  通知还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医护泄露隐私暂停执业

  通知表示,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另外,凡属教育、卫生、人社部门发布的“乙肝歧视”政策,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要自接到这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通知详细列出了对违规检查乙肝的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处罚方式。比如教育机构招生违规查乙肝,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用人单位违规,要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

  同时,体检机构不仅要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对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将面临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教育、卫生和人社部门如发现在乙肝检查监督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最严重的可以撤职或者开除。

  ■ 相关新闻

  禁入职业将统一公布

  本报讯 (记者吴鹏)昨日,三部委发出的通知中称,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将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之前有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希望卫生部门统一发布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以防止用人单位私自以“不得从事”为由,拒绝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

  但是限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是不是另一种歧视?中国工程院院士庄辉在日前曾表示,限定职业并非歧视,而是一种保护。

  北京将调整体检项目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北京市体检中心主任杜兵昨晚表示,尚未收到上级部门关于调整目前入学体检项目的通知,最晚在11日核实通知的下发执行时间,并会及时调整体检项目,取消现有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不过,杜兵担心,即使他们在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但学生入学后,再体检发现乙肝病毒携带,可能仍将面临被清退的风险。目前,北京地区统招高校的招生体检定点在北京市体检中心进行,但高校内对在校大学生是否进行年度体检、以及选择体检机构,都由校方决定。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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