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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快讯

介绍医疗器械功效不得出现9类情形
江苏消费网 (2009-07-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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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5月20日施行

    本报讯(记者贾 君)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5月20日施行,1995年3月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标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9类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的内容。《标准》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标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时-22时发布涉及此类内容的广告。

    针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标准》规定不得出现下列9类情形,即: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标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内容;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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