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药品团购在一些城市社区出现,有些不具备药品营销资格的商店,以团购的形式从药品批发企业将药品购回,然后分发给所需的居民。对此,有人认为药品团购顺应了市场需求,满足了一部分群体的愿望,用民间行为打破了政府部门一时难以突破的“业态垄断”,因此,对其应多一点宽容。对此认识,笔者不敢苟同。
团购是近年新出现的一种消费行为,这种消费模式之所以受到消费者的追捧,就是因为它让消费者从中得到了更多的实惠,消费权益受到了更多的尊重。但是,并非所有的商品都适宜团购。住房、汽车、家电等均质产品,由于不同消费者对其需求大致相同,因此团购既合情又合法。而药品属于特殊商品,是最典型的不宜作为团购的商品种类,原因很简单。
其一,药品团购涉嫌无证经营。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者不得经营药品,这是常识。可从事药品团购者既不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又在团购过程中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以最早进行药品团购的石家庄市东里社区健康俱乐部为例,该俱乐部最初是由药品批发公司按团购数量返利3%~4%,后又改为在购进票据价格的基础上直接加价3%~4%卖给患者。很显然,其团购是一种市场行为。还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此种团购药品低价格的形成,除了规模购销因素以外,更主要的是偷逃税款,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其二,药品团购安全隐患严重。药事之大,关乎性命,药品专业信息和患者个体差异的复杂性,决定了对药品购销渠道必须严加监管。而药品团购组织者,既不具备药品储存、运输条件,又缺少药品知识,无法向患者提供科学的药学服务,故其从事药品购销将难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如果仅凭租借几间简陋房屋,就能从事药品团购,那我们还制定药店开办标准干什么?还要进行GSP认证干什么?
其三,药品团购带给消费者的并非全是“喜”。消费者在看好药品团购的低价、方便外,心头之忧始终无法消除。他们为可能买到假药而忧,为可能药不对症而忧,为用药后可能出现不良后果而忧,更为团购组织者有条件卷款逃跑而忧。有这么多“忧”存在,消费者的权益时时存在被侵犯的隐患,有关部门如果视而不见,还要给予药品团购一点宽容,无异于是行政不作为,是对群众生命健康的不负责任,是对违法活动的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