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粒小果冻而痛失19个月大的爱女小若宁,日前,来自台湾的陈俊超夫妇终于选择司法诉讼的方式,向小果冻的生产厂商——上海华元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召回并停止生产和销售所有的果冻产品;同时向厂商提出208.33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
昨日,华元果冻导致19个月大的女婴小若宁噎死一案,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立案庭。据悉,这也是本市第一例由个人向果冻生产厂商提起诉讼的案例。
原告要求召回缺陷产品
昨日上午开庭,双方向法官提交了案件相关的证据,并就各自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辩护。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农代表原告陈俊超夫妇,向法庭提供了致使小若宁哽塞而死亡的果冻及其包装、小若宁死亡的医院方面证明、全国及上海多家媒体的报道、各方专家以及人大代表对事件的意见态度、大量果冻致死案例、华元/盛香珍在美国等国家败诉案例等等一系列证据。
原告还同时向法庭提出:要求华元食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所有的果冻产品;并赔偿陈俊超夫妇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在内共计2083306.86元人民币;支付此次诉讼费用这三项诉讼请求。
原告代表律师何农表示:此次诉讼的重点在于,以胶质原材料为主的小果冻,可能导致儿童死亡,是一种具有缺陷的产品,必须被召回并停止生产销售。“尽管被告抗辩认为自己生产的果冻尺寸符合国家生产标准,但是我们认为,尺寸规格符合国家标准只是产品生产的底线。而生产厂商需要保证产品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但由于果冻的胶装材质而导致儿童死亡,说明果冻这类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并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因此根据产品质量的法规,它仍然需要被召回并停止生产和销售。”何农表示。
关于索赔金额,何农律师表示:“死去的小若宁是美国国籍身份,同时其父母陈俊超夫妇都是台湾人,因此这是一个涉外案件。我们要求的赔偿金额是参照华元/盛香珍在美国败诉案例的赔偿金额标准提出的。”
被告产品完全符合标准
被告上海华元食品有限公司代表律师、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的孙伟律师认为:无论是被诉产品质量不合格还是造成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都是一年。而这个案子是2005年发生的,因此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我们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无论是产品质量还是包装,都不存在任何缺陷。”孙伟表示,“无论是2005年3月案件发生时的国家标准,还是2005年9月以后的国家新标准,产品都完全符合标准:有醒目的警示用语,内径大于3.5厘米。此外,国家对于产品材质也是有要求的,我们也符合规定。”华元方面认为:如果原告还是认为华元的产品有缺陷,那他针对的应该是国家标准,而不仅仅是华元一家的问题。
针对原告提出的产品应该被召回并停止生产销售,被告方律师孙伟认为:“胶质东西都可能噎死人,所以,并不是所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东西都应该被一棍子打死。”
最后,被告方面提出:在儿童食品安全问题上,监护人的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在这一案件中,原告的保姆无法看懂华元包装上的警示标示,而家长也没有尽到告知保姆的责任。“因此,我们认为这一事件事实上是监护人的疏忽造成的。“孙伟表示。
希望华元/盛香珍果冻下架
“我要求的并不是人身伤害赔偿,而是对产品缺陷的召回。”昨日,当早报记者再次见到小若宁的父亲陈俊超时,他反复强调。事隔两年,还要通过司法诉讼来平复女儿夭折的悲恸情绪,陈俊超显得格外憔悴,头发白了许多。
“两年来,我们真的做过很多的努力。”2005年9月国家针对果冻包装出台新标准,将果冻的包装规格定为内径需大于3.5厘米。为此,陈俊超在国家标准的草案公示时,特意通过网络,分别向上海市消保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函《华元杀人果冻受害家属对新果冻标准的看法》。“遗憾的是我人微言轻,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任何答复。”陈俊超说。
“我们做过网站,一直在寻找其他因为小果冻导致孩子伤亡的家长,希望得到共识,大家联手起来,呼吁全社会的民众重视果冻的食品安全问题。”陈俊超说,“我最大的希望,还是和两年前一样,要求华元/盛香珍果冻下架,要求有关部门重视果冻生产的安全。”
新闻背景
2005年3月15日,19个月的女婴陈若宁在食用华元/盛珍香果冻时被卡住,在送往医院抢救88小时后离开人世。陈若宁的父母台商陈俊超夫妇在走访了沪上各大超市后发现,绝大部分果冻品牌都没有在包装上标注食用方法以及任何关于果冻可能引发婴幼儿窒息的提醒。(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