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对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新政策,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当地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起付线,实行医疗零起付。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都是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就医困难的惠民制度。随着
这两项制度在海南的不断推进,两项制度之间有一些方面有待衔接。为此,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通知》明确提出,取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起付线(起付线是指看病超过一定的费用后才可以得到补助)。同时,结合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农村医疗救助的线内报销比例及封顶线。
《通知》要求,各市县民政、卫生部门要相互配合,把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农村医疗救助的基础工作来抓,及时将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并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支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通知》要求,各市县民政、卫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努力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可探索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的医疗费用核算服务窗口,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或农村医疗救助证、本人身份证,在服务窗口即可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农村医疗救助。
《通知》还要求积极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医前医中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救助模式,探索开展居家医疗救助,并对实行各救助模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针对临时医疗救助,《通知》要求,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特大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经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合作医疗补偿后还有很大困难,影响必要的治疗和基本生活的,由民政部门再给予一次性的救助。(记者黄晓华 实习生凌丹丹通讯员谢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