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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漏项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16-02-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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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金麦胚乳中含有氢化植物油,但未按规定标明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法院认定,商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近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2014年2月13日,哈尔滨市消费者丛先生在位于香坊区的大商新一百购物广场购买了由吉林省丰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大荒牌金麦胚乳60罐,每罐7.2元,合计432元。在食用过程中他感觉口感一般。经查询发现,该产品标签说明配料表上介绍含有氢化植物油,但表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丛先生诉称,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北大荒牌金麦胚乳配料表中标示含有氢化植物油,但未标明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丛先生认为商家销售不合格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10倍赔偿。

  多次协商未果后,2015年8月,丛先生将大商新一百购物广场告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家依法给予10倍赔偿。

  大商新一百购物广场认为,该食品进货时有产品合格证,且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要求,对丛先生并无人身伤害,产品标签缺失不能证明该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此外,《食品安全法》中关于10倍赔偿的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或者是经营者销售了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商场仅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识的规定,不适用《食品安全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明确了要求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销售商有严格审查所售食品相关内容是否合法的义务,销售营养成分标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法院判决商家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

  大商新一百购物广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哈尔滨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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