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熟制小龙虾》(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16年4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联系人:赵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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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熟制小龙虾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熟制小龙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熟制小龙虾
熟制小龙虾是以活体淡水小龙虾(甲壳纲、十足目、螯虾科的克氏原螯虾,Procambarusclarkii)为主要原料,经过挑选、清洗,适量添加调味料等辅料,经熟制、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制成的食品,或经现场烹调制作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小龙虾应是活体,体型正常,活动敏捷,无病态,体表光洁,无附着物,腮灰白色或土黄色,无异味,并符合GB2733的规定。
4.1.2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1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水产制品甲壳类的规定。
1.2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4.4.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4.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1.3 微生物限量
4.5.1 预包装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4.5.2 非预包装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国家有关规定。
6 标志
预包装熟制小龙虾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标注加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