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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投诉

商家捏造“一级品”蜂蜜 消费者获最低赔偿500元
江苏消费网 (2015-04-1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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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讯(朱殿立 记者尹训银)3月5日,山东省东明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一起消费者投诉,因商家虚假宣传“一级品”蜂蜜,消费者获最低赔偿500元。

3月3日,东明县消费者黄先生在东明某超市购物,见货架上某品牌蜂蜜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GB14963,等级:一级品。于是,就以每瓶54元的价格买了2瓶。回到家,黄先生在网上查询后发现,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中根本没有“一级品”,他购买的蜂蜜产品标注虚假内容,涉嫌误导消费者。于是,黄先生找到超市经营者,要求退货并依法索赔500元。

超市负责人称,其提供的商品标注“一级品”符合标准规范,在行业性标准里有蜂蜜的等级分类,而行业性标准较之国家标准更为严格。他们销售商品不存在欺诈和误导消费者行为,且销售的该品牌蜂蜜进货渠道正规,相关手续合法,检验质量合格,并未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故拒绝赔偿。当事双方争执不下,3月5日,黄先生投诉至东明县消协。

接到投诉后,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与黄先生来到超市现场。消协工作人员认为,2011年10月20日实施的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中,并无等级标准。黄先生购买的蜂蜜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等级为“一级品”,执行标准是GB14963,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误导了黄先生。无论商品本身是否合格,都已构成欺诈。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有义务对商品标注内容进行审查,超市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最终,在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超市将108元购物款返还给黄先生,并赔偿其500元。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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