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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投诉

网购板栗,收到罐头是不是欺诈
江苏消费网 (2014-12-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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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利宝 本报记者 李建
  消费者从网上购买开口板栗,没想收到的却是板栗罐头,这是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消费者富先生近日遇到的事情,因此他要求商家承担欺诈责任。此起投诉经宽城县消协调查了解后,依据有关标准认为不构成欺诈,但商家须向消费者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要求退货。
  今年10月,富先生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某食品生产公司总价314.4元的品牌板栗,收货后发现寄来的袋装开口板栗和板栗仁是罐头产品。富先生在河北省卫生厅网站上查询到该产品公示名称为板栗罐头。
  富先生认为,该食品生产公司在宣传中对该商品为罐头一字未提,且在商品外包装上亦无任何关于此商品为罐头的标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欺诈行为,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宽城县消协接到富先生投诉后进行了调查。
  该食品生产公司认为,该公司产品依据国家标准《GB11671-2003果、蔬罐头卫生标准》生产,这一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蔬菜、番茄(蘑菇除外)为原料,经加工处理、排气、密封加热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水果、蔬菜、果酱的罐装食品,包括玻璃瓶、金属罐、软包装形式。因此,罐头只是该企业的一种生产工艺,可以不作为名称进行标注,不存在欺诈。
  富先生则反驳称,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让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的规定,企业应该在包装上明示其生产的产品为罐头产品,完全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宽城县消协认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类别名称。本案的分歧点在于“罐头”是否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类别名称,上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既分类为罐头类,就应该在包装上标示为罐头。在企业中“罐头”一词是一种加工工艺。在消费者的概念中“罐头”却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这就产生了概念上的冲突。
  宽城县消协认为,消费者提出该食品生产公司存在欺诈,是不成立的。因为欺诈构成需要四个条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该企业在网站上做出的真实的邀约,不存在主观故意。另外消费者购买栗仁也是消费者真实的购买意愿,所以不构成欺诈。经调解,该食品生产公司同意向消费者富先生作出解释说明并按消费者要求安排退换货。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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