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讯(陈丽琼 记者吴采平)近日,湖北省大冶市消费者委员会成功了一起短斤少两消费纠纷,消委会在调解过程中,依据《消法》督促粮油店负责人赔偿消费者500元。
今年10月15日,消费者李先生在大冶市城区一家粮油店购买了两袋10公斤装的大米,大米由鄂州市一家公司生产,米袋上清楚地标注净含量10公斤。
回家后,李先生觉得米的重量不对,于是用家里的秤对两袋米进行复秤,发现包装袋上标注为10公斤的大米其实只有7公斤,足足少了3公斤,自己购买了两袋加起来就少了6公斤。
李先生找到粮油店要求店老板给个说法。粮油店负责人辩称米袋上标称重量是厂家标注的,自己没有任何责任。索赔无果后,李先生向大冶市消委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大冶市消委会联合东岳工商所对该粮油店进行突击检查,经检查认定,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工商所暂扣了有问题的袋装大米并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为500元”,经大冶市消委会调解,该粮油店负责人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李先生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