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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不得设“最低消费” 有了“最高指示”
江苏消费网 (2014-03-2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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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间设最低消费这种事,听来并不稀罕,比如小区门口的某个饭店就是这么规定的。但是这种“最低消费”的规定究竟算不算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呢,这样的争论持续多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吵着吵着也就视设“最低消费”的习惯为自然了。

 

去年12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要求各餐饮企业根据此次发布的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表述,在1个月内开展自查自纠,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这6种“霸王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等。

 

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随后的一个月整改期中,先后有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饭店协会等以公开信的形式向工商总局提出:北京市工商局的的“不公平表述”以偏概全、“违法定性”理由牵强,行政干预更是违背改革原则,并请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此次行政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整改,公开道歉。国家工商总局及北京市工商局先后多次做出回应,称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北京市工商局对相关行业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和监督处理,是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的具体落实。

 

201413,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与中国烹饪协会就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餐饮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召开新闻发布会暨座谈会称,已向全国人大发出《关于请求全国人大就餐饮行业争议条款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做出解释的公开信》,令这场持续近一个月的论战再度升级。

 

但好在如今这样的争论有了依据可循。今年2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中国消费者报的书面采访中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中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更令人可喜的是,3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要推行科学文明的餐饮消费模式,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工商部门要指导各级消费者协会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节俭消费理念。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回复以及“两办文件”的指导下,“霸王条款”终会远离餐饮业,良好的餐饮业的市场秩序将得以维护。更重要的是,消费者不必再去适应存在多年的“霸王条款”,合法权益拥有强有力的保障。(刘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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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编辑: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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