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为何多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最新数据,仅今年1至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案件688件,比2011年全年收案量高出近70%;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30件,接近2011年全年水平。
再往前,201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05件,是2010年的2.75倍;受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367件,是2010年的2.16倍。
从瘦肉精、地沟油到问题奶粉,再到甲醛毛血旺、毒胶囊,近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保持了连续的大幅度上升的态势,而且作案手法越来越多样,隐蔽性越来越强。不少公众甚至感叹:“究竟用什么药、吃什么东西才安全?”
重拳出击,加大整治力度
“案件上升幅度大,这是这几年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非常显著的特点。为什么上升势头这么迅猛?是不是可以认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机会多了呢?其实不能这么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认为,案件数量激增最主要的原因是近几年司法机关加大了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这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了多次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加大了破案力度,端了很多制假窝点,查获的嫌疑人增多,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增多,那么人民法院受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也就增多了。”苗有水说。
公安部今年年初组织了打击制售瘦肉精、地沟油犯罪,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和打击制售假药犯罪“三大战役”,成效显著。根据公安部日前发布的消息,全国公安机关对24个特大制售假药犯罪网络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100多个,涉案价值11.6亿元,抓获嫌疑人1900多名。
司法机关扎实地推进整治行动,破获了许多大案,抓获了许多嫌疑人,因此法院受案数量呈现绝对上升的趋势。“综合来看,案件数量上升很快,但增长还会持续。”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
修改法律,降低入罪门槛
除了加大了整治力度以外,立法机关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也进行了修改,也是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一大原因。
苗有水介绍,这些修改集中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之中,最重要的修改有两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入罪门槛。过去可能不构成犯罪、只能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现在根据新的刑法修正案就构成了犯罪。“比如说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过去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条件,只要查明生产销售的对象是假药就应当按犯罪处理。这样,原先可能进行行政处罚案件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按刑事案件处理。”
第二,刑法修正案(八)改变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有关条款的第二个量刑档次的标准。过去,这类案件必须发生严重危害的结果才能上升到第二个档次,许多案件由于没有发生严重危害,无法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处理,只能根据刑法第140条,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来定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一些案件可以按照修改后刑法第141条至144条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罪来定罪,那么罪名数量就会上升。”苗有水表示,从当前形势看,案件上升的势头短时间内不会停止。“不管压力有多大,我们一定会严格依法办事,做好这方面案件的审判工作。”
深挖背后,严查监管渎职将有司法解释
日前,深圳公明海发酱料厂生产假冒伪劣酱油、醋、料酒等调料一案审查终结,检察机关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对市场监管人员宋某等5人立案侦查,并对其中3人批准逮捕,成为广东省首例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批捕的案件。
苗有水坦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背后往往涉及监管者渎职的问题,这是这类案件的一大特点。“只要深挖,通常都能挖出背后的渎职问题。一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问题发生多年却得不到查处,其中就涉及有关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这对整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个很大的障碍。”
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在刑法修正案(八)里,专门增加了一个规定,新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这项罪名。
事实证明,很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隐匿不发,背后就是监管部门的渎职或包庇。对此,司法机关将加大查处力度。苗有水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调研,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渎职犯罪的量刑标准,规范渎职犯罪的量刑,解决公众反映的渎职犯罪判罚偏轻的问题。(通讯员 许剑锋 记者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