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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评论

从“邮局订报赠大米”投诉反思食品安全监管
江苏消费网 (2012-01-12) 来源:本网原创
阅读:
事由:
邮局订报赠大米宣称“特等”却无从查证

    近日,江苏消费网接到南京市民吴先生的投诉,称他2011年12月17日在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9号的新街口邮局预购2012年1月至12月全年的某晚报一份,邮局赠送“鹏昊特等大米”一袋。该米包装袋上载明“质量等级:特等”。经营场所未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经营食品的《营业执照》。

    他在网上查询得知,该米包装袋明示的两个大米标准中均无特等,纯属虚假。明示的绿色食品编号已经过期失效,明示的“极佳”“御用贡米”属虚假违法广告用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江苏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属于法定禁止行为。为此,吴先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投诉,要求邮局对其赔偿货款双倍、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目前,吴先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向南京市工商局鼓楼分局进行申诉举报,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并给予相应赔偿,目前,鼓楼分局已受理此案。对于此事的进展情况,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投诉详情可点击http://www.js315ccn.com/html/2012-01/33462.html

评论:

销售资质、自身管理、市场监管三大因素不容忽视 

   在商家经营当中因赠品引出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而食品安全的问题事件也屡屡发生,瘦肉精、爆炸瓜等事件令公众神经再紧,一场食品安全的保“胃”战已经为全社会所共同参与和关注。中央高层也多次强调食品安全问题,今年5月,在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行政学院共同举办的研讨班结业仪式上,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就强调,要坚决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对违法行为给予最大震慑,使其不敢以身试法”。 

    此前,本网也接到多起关于邮局销售(或搭赠)月饼、酒、食用油等类似咨询和投诉,对于这些涉及邮局经营当中存在的相关投诉,其中包含的几个问题值得让人思考。

    其一,邮局是否具有销售大米等食品的资质。首先,大米作为赠品是否构成销售,是个问题,如果算作销售,那就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未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而据吴先生反映,该邮局未在明显位置悬挂相应证件。

    《合同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相同的责任。吴先生这种预购买报纸获赠大米的情况,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财产的责任承担。具体到这起投诉,虽说邮局没有直接销售大米,但是,邮局搭赠大米这种关系到食品安全问题的赠品是否适合,值得深思。

    其二,邮局相关的管理规范是否能够保证食品安全,是否存在食品卫生的安全隐患。根据国家对食品经营的有关法律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仓储等环节都应达到相关的规定要求。而邮局对于食品流通及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的健康问题又如何保证,运输上的管理是否达到要求,在仓储方面是否严格到位,是否可以保证食品不霉变、不被污染等,也值得思考。

    其三,由邮局直接赠与的大米等食品,由于不同于常规销售的商品,跳过了市场监管的环节。即没有通过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就直接由邮局的终端环节流入了消费者一方,消费者在获得这些食品后,回家后就变成“锅中米,菜中油”, 由于监管的脱节,而导致食品安全的一系列问题不容忽视。

    对于邮局销售或搭赠大米等食品的此类经营行为,采用赠品这种营销手段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大米、食用油这些关系到大众生命安全的产品作为赠品,理应谨慎对待。
 
    食品安全问题大于天,所谓防范于未然,关注再多也不为过。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要双管齐下,既要有市场的强有力监管,严厉查处问题食品,管好市场流通环节;又要依赖社会大众共同监督,一旦怀疑有问题,应积极咨询、投诉、举报,这不仅仅是对自我权益的维护,更是为保障全社会的食品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刘军 黄浩)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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