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戴 岱
“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如果自带,须支付餐费的15%作为‘开瓶费’。”近日,本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餐馆、酒店,发现类似规定仍堂皇立在店堂之内。而且,对于记者的质疑,这些餐馆、酒店的服务人员,无一例外都感觉这费用收的“理直气壮”。“禁止自带酒水”真的有理吗?内蒙古赤峰市工商局给出的答案是“不”。今年11月18日,赤峰市工商系统召开治理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侵权行为专项推进视频会议,力争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治理餐饮业的此种侵权行为。
据赤峰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刘国军介绍,目前,赤峰市规模较大的酒店中有80%存在“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现象。“一般来说,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要收取酒市场价格的50%作为开瓶费,还有一些酒店则是收取100元到200元不等的数额。”刘国军说。据他介绍,自治理工作开展以来,赤峰市中心城区已有两家酒店被立案调查。
“开瓶费”蕴藏巨大经济利益
“禁止自带酒水”最早出现在2003年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颁布的《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之后渐渐成了整个餐饮业的行规。
一位酒店负责人表示,消费者自带酒水,饭店就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相应服务,如清理酒器、开瓶倒酒等。在现在激烈的餐饮竞争环境下,酒楼是靠饭菜和酒水赚钱的,其实菜品利润已经非常单薄了,如果酒水不能多赚点钱,酒店的利益就大打折扣了。以普通红酒为例,在北京市某中档饭店内,一瓶长城干红的价格为78元,同样一瓶酒在超市中只要33.8元。牛栏山、金六福等酒在酒店销售价格为180元左右,而在超市按不同档次售价为几十元到100元不等。此外,饭店中各种啤酒和饮料的价格往往也是翻番。顾客自带酒水无疑减少了企业的收入。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1年《商业蓝皮书》中显示,2010年全国餐饮消费超过1.6万亿元,预计到“十二五”末期,我国餐饮业零售总额将会超过3万亿元,有望达到3.6万亿元,如果餐饮企业按10%到15%收取开瓶费,将会带来巨额利润。
规则为何难破除
任何规则之所以有生命力,是因为背后总有利益之手在拨动。部分餐饮协会正是“禁止自带酒水”规则畅行的重要推手之一。2006年12月2日,温州23家餐饮企业在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联合发表“禁止自带酒水”声明,很多加盟酒店的大厅里竖起了“禁止自带酒水”的预告牌,并开始“试行”。2010年4月,武汉市餐饮业协会等,共同制定并发布了《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其部分条款引来消费者代表的质疑。如一直备受争议的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问题,在《规范》中予以明确:商家有权拒绝顾客自带酒水、有权收取“开瓶费”。
专家认为,行业协会的助推是“禁止自带酒水”规定坚冰难除的重要因素。“潜规则泛滥的行业,背后往往有行业协会的纵容。”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如是说。
刘俊海指出,行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只能约束成员企业,但不应约束成员之外的第三人,包括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的行规可以说是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交易公平公正的集中体现。他强调,行业协会不能一味“溺爱”企业,要真正发挥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的功能。餐饮协会的工作重心应该放在寻求餐饮企业与消费者的双赢之策,创新经营思路,积极引导成员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的主流价值观,增强餐饮企业的竞争力,寻找酒水之外的更大盈利点。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创新立法、执法和监管的新思路,尤其要把清理行业潜规则、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收“开瓶费”违法 消费者应勇敢说“不”
对“开瓶费”“禁止自带酒水”等规定,从出现之日起,消协组织的抨击声音就没有停止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消协组织都曾公开声明,联手狙击“开瓶费”。不久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餐饮行业协会19家理事单位以店堂告示形式,向公众联合推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经过淄博市消费者协会一个多月的沟通、协调,部分酒店已于近日表态,将取消这一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酒店、娱乐场所等“禁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是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当顾客进店消费时,酒店的酒品种类少,价格高,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严重限制。“目前许多酒店对酒水实行进场制,酒店仅经销少数签订协议的酒水品种,一些价廉物美的酒水由于没有支付高昂的酒水进场费被拒之门外。”邱宝昌说。他表示,酒店、娱乐场所等通过张贴“禁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禁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的告知应属无效条款。
邱宝昌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强制交易等行为时,要敢于说“不”、坚决拒绝,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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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开瓶费”说不
因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收取开瓶费,而致使双方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2006年3月19日,吕媛媛在大连旺顺阁餐饮有限公司就餐时,自带了一瓶价值55元的红酒饮用。被酒店收取100元“开瓶费”。事后,吕媛媛将该家酒店告上法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连旺顺阁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吕媛媛开瓶费100元。
2006年9月,王某自带一瓶白酒前往北京市湘水之珠酒楼就餐时被索要100元开瓶费。王某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其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开瓶费100元。200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消费者开瓶费100元。 (戴 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