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通讯员张瑞荣)去年12月15日,江西省石城县工商局对赖某销售过期食品的经营行为,给予了2000元的行政处罚。
去年12月8日,石城县工商局琴江分局执法人员在赖某店内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上摆放有3包过期的野山椒鸭翅和1包过期的乡奇鸡头。经查,赖某于2010年10月28日分别以0.4元/包的价格购进野山椒鸭翅30包,以0.35元/包的价格购进乡奇鸡头20包。野山椒鸭翅到2010年11月27日过保质期,乡奇鸡头到2010年11月28日过保质期。至工商人员检查时,赖某以0.5元/包的销售价售出27包野山椒鸭翅和19包乡奇鸡头,是2010年11月27日前销售的,还剩下3包野山椒鸭翅和1包乡奇鸡头放在货柜内待销售,两种过期食品货值2元。石城县工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赖某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2000元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