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讯(通讯员冯建国)11月11日,四川省华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刘某以不合格果冻冒充合格果冻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72元,并处罚款15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刘某于2010年7月初从重庆的某供货商处以每千克5.12元的价格购进浙江省平阳惠之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绿之洲”香橙味慕司果冻和“绿之洲”砂砂果苹果味果冻21件,摆放在门市内以每千克8.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7月22日,华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上述两种果冻进行了抽样。9月17日,华蓥市工商局收到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判定所送检的上述两种果冻样品为不合格。华蓥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