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通讯员王名魁)湖南省益阳市工商局资阳分局查处一起通过给付或收受对方钱物手段销售商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商业贿赂案件,当事3人均受到严厉处罚。
食品批发经营户臧某于今年4月取得重庆某品牌啤酒在益阳市区的总代理销售权后,不久与在同一路段开餐馆饭店的个体老板李某、曹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两饭店为该品牌啤酒的销售专场,不得销售另外其他啤酒。同时,为李某免费提供商品展示冷藏柜两台、赠送价值4000余元的啤酒100件;与曹某约定在完成一定年销售量的前提下,每年支付其2万元的促销费用,协议签订之后,已先期支付1万元。至案发时止,李某已从臧某处购进销售上述啤酒80件,获利960元;曹某购进销售了200件,获利4720元;供货商藏某从中获利2800元。
当事人臧某、李某、曹某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日前,该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臧某、李某、曹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3人违法所得臧某2800元、李某4960元、曹某14720元,并分别罚款3.2万元、1.1万元和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