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早餐示范工程招标结果于上周五对外公布后,餐饮业界对入围候选企业名单的“刘罗锅餐饮公司”资质提出质疑。多家餐饮企业老总还表示,北京早餐示范工程招标过程存在问题。这些企业老总称将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些问题,并要求重新评标。
■背景
早餐工程揭标三家企业入围
上周五晚,北京市商务委宣布,其委托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于8月18日正式开始了本市早餐示范企业项目(北京早餐示范工程)的招标工作,截至9月7日投标期结束。通过对投标的12家企业的评审,嘉和一品、首钢实业和北京刘罗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位列评审总分前三位,成为北京早餐示范工程的候选企业。
据记者了解,除上述3家企业外,参与此次投标的企业还包括眉州东坡、华天集团、和合谷、金三元、二商集团、金盛福等多家知名企业。
■质疑一
入围者“刘罗锅”多项资质不达标
门店数量不够
根据投标要求,投标企业在北京市范围内应具备开发早餐经营网点的能力,到2009年年底前,自营早餐的固定门店不少于30个,或流动早餐供应网点(含早餐亭、早餐车)数量不少于100个(其中固定门店数量不少于10个)。
质疑“刘罗锅”中标资质的多家餐饮企业老总表示,根据他们了解到的情况,“刘罗锅”的门店数量很少,而且大多不卖早餐,“我们很难想象在今年年底前的3个多月时间里,他们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才能让自己经营早餐的固定门店数量达到10家这一最低标准”。
“刘罗锅”在北京到底有几家门店?记者昨天拨通北京刘罗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电话后,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的确中标了北京早餐示范工程,并告诉记者,“刘罗锅”目前在全国有6家店,其中北京有3家:厂洼总店、地安门店及新街口店。
与之对应,北京市商务委网站上周末挂出的信息称,在评选出的3家候选企业中,“北京嘉和一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刘罗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企业,所开设店铺数量分别达到数十家”、“3家候选企业的早餐均为大众化定位,早餐品种丰富,产品质量达标”。
注册时间不足
根据投标要求,投标企业必须在北京市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大众食品化餐饮为主,兼具食品加工和经营;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社会效益良好,带动就业多,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我们以前都不知道有‘刘罗锅’这家企业,它在业内的地位到底如何,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消费者,”一位餐饮企业老总表示,“那些没中标的企业,有哪一家的影响力不如它?”
记者昨天查询北京市工商局网站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后发现,此次中标的北京刘罗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07年1月18日,经营范围是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工艺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与餐饮没有任何关系。不过,记者同时查询到,另有一家经营餐饮服务的“北京刘罗锅食府”,注册时间为2006年6月9日,不过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刘罗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
无主食加工中心
按照招标要求,投标企业必须有独立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其中主食加工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自行加工主食品种不少于10个;企业现有主食加工中心配备有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和至少2名专业检测技术人员。
一位参加竞标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刘罗锅”根本就没有主食加工中心,业内有消息称,“刘罗锅”正在张罗购买一家已倒闭餐饮企业的主食加工中心。
多项资质都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刘罗锅”却能层层闯关,顺利中标,难怪有落标的餐饮企业老总愤愤不平地表示,“别的企业不说,但对于‘刘罗锅’能入选,我实在想不通”。
>>当事方态度
“刘罗锅”不接受采访
昨天上午,记者致电刘罗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就上述质疑提出采访要求,该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司负责人不在。待记者昨晚截稿前再次致电该公司时,工作人员表示已将采访要求告知负责人,但“公司目前一概不接受采访,到两个月后再说”。当记者询问该公司是否拥有2000平方米的主食加工中心时,该人士表示“不清楚”。
■质疑二
投标企业称招标过程疑设圈套
折在“60天”上
“我们是非常用心地对待这次招标的”,昨天,一家企业拿着投标书给记者看,投标书放在桌上足有10多公分厚,对企业自身的条件、承诺以及如何经营早餐工程等都做了详细阐述。
“但是这次初评,他们连看都没看这标书,就把我们淘汰了。”有企业老总介绍,他们得知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后询问代理北京早餐工程项目招标的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张昕昕告知了企业被淘汰的理由:因为这些企业未按规定将招标书第五章“投标文件的格式”中的“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日’”改为“180个日历日”,所以就直接被淘汰了。
“他们这完全是故意设置圈套,先淘汰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好给一些资质不够的企业开路。”有企业老总透露,最起码有5家企业折在“60天”上而莫名出局了。
“澄清”带来困扰
相关信息显示,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8月18日发布《北京市“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示范企业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投标应自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8月19日,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又发布《北京市“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示范企业招标项目的澄清函》,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投标有效期”做出更正,将“60个日历日”更正为“180个日历日”,且要求投标企业收到澄清函后将此页签字盖章,之后回传至中国进出口总公司。
“我们接到传真后,按要求签字后回传了”,一位出局的企业老总告诉记者,但问题出在招标书第五章“投标文件的格式”上:按照第二章相关规定,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