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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泊车撞伤他人酒楼及车主赔偿74万
江苏消费网 (2009-07-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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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解,四川省成都市一酒楼及车主连带赔偿伤者74万余元

■本报记者 张学勇

    为提高竞争力,越来越多的酒楼、餐厅开始提供代客泊车服务,那么,泊车员在此过程中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泊车员、车主、酒楼三方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调解,成都市某酒楼、车主各赔偿伤者50万余元、24万元。

●诉讼案由

    去年6月24日晚,成都市消费者邱先生驾车到某酒楼就餐,将车交给该酒楼的泊车员周某代为泊车。谁知,周某在泊车过程中,不慎将行人刘先生撞伤。事后,酒楼为此垫付了20万余元的医疗费、8000余元的车辆维修费。

    因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刘先生将泊车员周某、某酒楼、车主邱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青羊区法院,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共计190余万元。经法院委托鉴定,刘先生的伤情为2级伤残。

●法院调解

    今年6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泊车员周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酒楼方承担相应责任。某酒楼认为,周某当时的驾车线路不在泊车线路上,其行为属非正常的工作行为,因而酒楼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车主邱先生认为,一切赔付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认为,伤者刘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车主邱先生和泊车员周某各自在事故中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因此其不应承担责任。

    6月中旬,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除先前已垫付的20万余元医疗费外,某酒楼另向刘先生赔偿29.8万元;车主邱先生赔偿24万元,由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承担;泊车员周某承担1550元案件受理费。

●律师点评

    目前,不少酒楼、饭店、餐厅提供代客泊车服务,泊车员的不当行为致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后,各方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呢?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邓明攀表示,一般而言,泊车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其行为带来的相应后果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

    邓明攀同时认为,基于车主与酒楼间实际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一旦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泊车员的不当行为而受损,车主、酒楼就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若车主、酒楼任意一方出现不能赔偿的情形,受损第三人均可向相对的另一方直接主张权利。”邓明攀说,另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仅就赔偿范围内的那一部分承担理赔责任,超出部分仍应由车主承担。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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