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昨天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中明确,当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食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规定中确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评估范围包括,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当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现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的;因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对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评估的等等。
当发生下列情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