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去培训机构上英语课,却发现教英语的老师非英语专业毕业,而且连教师资格证也是假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培训机构合同欺诈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涉案培训机构被判退一赔三。
小高是一名高校在校学生,他通过网络广告找到了涉案的这家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向小高推荐了相关的英语课程,并让小高参加了课程试听,随后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然而,在后续上课过程中,小高发现给他上课的老师王某并非试听时的老师,讲课质量不行,课时也没有上足。小高向培训机构提出质疑,要求出示王某的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及教师资格证。然而,王某只能提供大学英语六级的成绩报告单,其提供的教师资格证经核查竟然是假证。小高认为培训机构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机构不仅提供了没有任何专业资质的老师,还隐瞒培训人员均无教师资质的事实,显然存在主观故意,构成欺诈。一审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培训费,并赔偿已上课时培训费的3倍8400元。培训机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培训机构构成合同欺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无不当,但对退一赔三的范围认定有误。二审法官钱菲说,培训机构在二审中陈述机构内部只有5名专职培训人员,从事英语培训的并无教师资格证。显然,如果双方没有发生争议继续履行合同,给小高上课的很可能还是和王某一样的非专职培训人员,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而且双方协议约定消费者个人只有在不可抗力情形下才能解除合同,同时还要赔偿培训机构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所以培训机构构成欺诈,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应当以整个合同标的为基数。故二审判决该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培训费,并赔偿消费者全额培训费的3倍18000元。
当前,教育培训市场发展迅猛,但各类机构的教育培训水平参差不齐,有些机构为了逐利还存在欺诈行为。法官提醒,消费者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要把机构宣传或口头承诺的内容尽量详细地体现在书面合同中,包括明确是否提供教辅材料、是否保证达到某些级别认证、明确违约责任、指定授课老师等。同时,法院希望广大教育培训机构能引以为戒,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教师资质等软实力,共同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茗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