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2016年有不少山东考生报考了211高校郑州大学的部分专业,然而让他们大跌眼镜的是,录取通知书竟然是其二级学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放的。
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有的学生家长将郑州大学告上法庭,有的则因无法退档,只好去上学,却发现自己学的专业,没有经过教育部批准。
明明报考的是“211”,录取通知书却是来自一个不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二级学院,连专业都未经批准。这样的“戴帽子”式招生,对家长和学生来说实际就是个“坑”。虽然部分家长对涉事高校的起诉并没有法院的直接支持,但是类似现象近年来频频上演,不应该等到木已成舟之后通过法院来解决。
比如早在2008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宣传可4年毕业并发放学士学位,可最终只向学生颁发网络专科证;去年6月,媒体报道北京民族大学、北京经贸研修学院(原北京国际经贸研修学院),因混淆学历非学历性质虚假招生而被教育部门作出了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
这些“货不对板”的虚假招生案例,具体表现虽并不完全一致,如一些是录取专业与报考信息不符,一些则是民办高校以名校或公办学校的名头对外招生。但实质都是虚假招生坑人。
特别是随着大学扩招、公办高校录取率提升,一些民办独立学院的生存空间被压缩后,不能低估其傍名校“借壳招生”的动力。
部分家长和学生之所以容易“入坑”,固然与侥幸心理不无关系。但在本质上,“披马甲”式虚假招生的禁而难绝,还是在于高招信息与秩序的公开和保障不力。按理说,任何高校的招生指标和计划都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哪些学校有招生资格,哪些是“影子招生”,审批部门应有“火眼金睛”,不应将辨别和判断的责任转嫁给家长。
近些年,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发布野鸡大学名单,这为学生正确报考提供了重要参考。不过结合“戴帽子”招生现象,相关高招信息的公开,还有必要更具体更细化。
如一些公办高校可能打着合作办学的旗号,将自身的招生资格“租借”给不具有招生资质的民办高校甚至培训机构,这是“权力寻租”。这实际上仅仅通过野鸡大学名单是无法有效区分的。因此,对于高校合作办学,特别是涉及招生资质的授予,应该有必要备注。正常的合作办学与虚假招生的界限,就该清清楚楚。监管部门也可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和查询渠道,真正减少因为社会的和高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浑水摸鱼”现象。
虚假招生,一方面是对正规高校声誉和高招秩序的破坏,另一方面,也助长了社会对高招潜规则的预期和投机心理。高招是否公平公正,事关年轻人乃至每个家庭的前途。
管理部门应该有足够警惕,应加强源头的管理和清理力度。当然,正规高校也要爱惜羽毛,对于打擦边球的“授权”操作,应该更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