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培训 » 维权要闻 >> 正文

维权要闻

花万元上“保过”班 未过线考生要退费
江苏消费网 (2015-06-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本报讯(曾巧艺 记者王硕)为了能让孩子考上一本,小袁的妈妈花费3.6万多元为其报了一个培训班,并与培训机构签“保过协议”,约定小袁考不上一本就退费。而高考结束后,小袁的成绩与一本线相差97分;小袁遂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费。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培训机构返还小袁5000元。

  小袁是2014年高考应届生,为了能在2014年高考时达到一本线,小袁的妈妈为他找了一个培训班。2014年4月23日,小袁与培训机构签合同约定:小袁接受为期1个月的个性化辅导,培训机构保证小袁高考能达到一本线,否则将退还培训费。随后,小袁支付了3.6万元培训费和1500元的住宿费。

  但事与愿违。在2014年高考中,小袁的最终成绩比一本线分数低97分。小袁认为,辅导过程中,培训机构随意增加课时、更改学习计划,没有针对其制作特定的学习计划,导致其学习负担过重,学习效果差,所以没能达到一本线。随后,小袁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其培训费3.6万元。

  培训机构辩称,虽然其与小袁签了所谓“保过”合同,但成绩不理想与小袁自己不配合执行教学方案有很大关系。在培训过程中,小袁多次出现不完成作业和学习任务的情况。根据辅导协议的约定,出现一次不按标准执行情况,就可以将退费标准减少8%,而事实上小袁有20多次不按标准执行,因此培训机构不同意退费。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小袁未能按照培训机构制定的学习计划进行学习,这对最终的高考分数有实质性影响。但反过来看,培训机构亦未能严格根据辅导协议约定,将辅导教案交由小袁妈妈签字,也存在违约情形。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培训机构返还小袁教育费5000元。

  一审判决后,小袁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小袁上诉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培训机构免责的情形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小袁的上诉理由法院无法支持。于是,法院终审驳回了小袁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朱成林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