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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已上课时存争议 培训机构举证不能
江苏消费网 (2015-06-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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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田珍祥)路先生交纳2000元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的英语培训,后因觉得培训质量不高,要求退费,双方就已上课时产生争议。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未上课部分的培训费。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培训机构返还路先生培训费1912.5元。

路先生诉称,他向培训学校支付2000元学费,报名参加该学校的新概念英语培训,培训时间80小时。经过试听后,路先生认为培训学校不能提供高质量的授课服务,认为对方是一家不正规的办学机构,要求退款,被拒绝。路先生称,其跟培训学校老师单独补课1.5小时,后又上了2小时的班课,故应按照3.5小时,每小时25元(已交纳培训费2000元除以80小时学时)来计算已上课程费用。

培训学校辩称,路先生认可老师后交费2000元,约定课程共计是80小时。2014年10月14日,路先生正式提出退费申请,学校与他进行了沟通。按照学校规定,上了第一课后不能退课。考虑到路先生说是要去台湾,学校也愿意作出让步,扣除一对一和班课对应的费用,但只退还路先生1410元,并扣除百分之一的银行手续费。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路先生与培训学校口头达成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路先生主张解除合同,培训学校虽未在庭审中对此发表意见,但其同意在扣除路先生已上课程费用后予以退费的答辩意见,可视为其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路先生主张退费1912.5元,培训学校主张只退1410元,其应对路先生在其处所上课程学时和收费标准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路先生关于退费1912.5元的主张予以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路先生与培训学校口头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路先生剩余培训费用1912.5元。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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