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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承诺包就业食言 学生起诉获赔
江苏消费网 (2012-05-29) 来源: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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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培训学校承诺包就业食言 学生诉校方获赔

 

漫画/张攀峰

学校承诺“包就业”食言

学生起诉校方胜诉获赔

这也成为济南教育培训虚假宣传第一案

因为培训学校没有按照招生宣传时的承诺安排就业,济南某培训学校学生李强(化名)将省城一培训学校告上法庭。日前,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参加教育培训为消费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李强的诉讼请求,获赔一倍学费。

据了解,李强是济南一培训学校毕业的学生,三年前受学校招生广告的吸引和“包就业”的承诺,李强报名就读了该培训学校。然而毕业时,签署了就业协议的李强,却没有获得预期的就业机会,不仅学校当初承诺的定向就业没有落实,甚至自己和大多数同学连被推荐的就业机会都没有。感觉自己上了当的李强随即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校方给予双倍赔偿。

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李强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应当以商品作为载体。学校作为在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开展的系有偿教育培训,可以依法获得合理回报,但其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故李强、学校之间的纠纷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李强坚持以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主张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强的代理律师,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的胡春雨告诉记者,在济南还没有司法介入教育培训机构与学员纠纷的案例,在全国范围也没有找到相似的案例。“来来回回跑法院几十趟,法院也多次召开研讨会。”

一审之后,不甘心的李强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强胜诉,培训学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学员。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培训学校虽系教育机构,但其与普通国民教育系列院校不同,是通过市场手段实现招生,符合经营者特征。学员的目的在于接受技能培训的服务获得工作机会,提高薪酬待遇,亦符合消费者的身份特征。故此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培训学校应按一倍学费的标准赔偿学员损失。

“本案的判决意味着参加教育培训被首次认定为消费行为,为今后处理教育培训消费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先例。”李强的代理律师、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的胡春雨最后告诉记者。 (记者 李世武)

(山东商报)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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