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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学费补偿办法:苏北就业可获补
江苏消费网 (2009-07-17)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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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为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基层就业,江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从2009年起,江苏对自愿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三年及三年以上的全国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予以学费补偿。换句话说,享受此项政策的大学生等于免费上大学。

  政策解读

  “苏北地区”有特指

  据介绍,办法中提到的“苏北地区”特指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市所辖县(市)和淮阴区、楚州区、宿豫区。基层单位包括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接收地县级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担。

  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

  此办法面向省内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双学士学位学生2009年以后(含2009年)的应届毕业生,其中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学费补偿标准的上限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实际缴纳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数补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学年的金额实行补偿。学费补偿总额按高校毕业生学制年数和每学年补偿标准确定,分三年补偿完毕。比如今年毕业于南京某高校的一名全日制本科生,他已与“苏北地区”的基层单位签约后,他就可以提出学费补偿申请。政府将分三年补偿他四年的学费,补偿资金将从工作次年起由省财政直接打入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中。需要提醒的是,获得高校或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应将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息。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办理流程

  具体申请有六步骤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就业后,即可到当地乡镇财政所申请办理学费补偿手续。经乡镇财政所、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和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就能获得学费补偿款资格。具体申请步骤有六:

  步骤一:

  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就业后,在基层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领取并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递交乡镇财政所审核。

  步骤二至步骤四:

  各级相关部门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

  步骤五: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后,及时通报毕业生,并向毕业生发放《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毕业生到就业单位盖章确认后,办理学费补偿(毕业生在后两年服务期内,每年凭此表办理一次),最后一次学费补偿结束后,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将此表收回存档。

  步骤六:

       省财政厅收到省教育厅提供的审核结果后,会同省教育厅下发文件,明确省财政和高校毕业生接受地财政应分担的代偿资金额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和接受地财政应承担的经费指标全额下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财政经费指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直接打入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中。 (郑如鑫 蔡蕴琦)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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