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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拒载应仅限于当次航班
江苏消费网 (2009-07-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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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航空黑名单等相关问题,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召开法律研讨会。与会专家表示——


■本报记者 郑梦超

    因乘客曾做出干扰或威胁正常航空秩序的行为,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部分航空公司将其列入黑名单,商请各机票销售单位在今后不售予其任何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实施拒载。航空公司此举是否合法?航空公司在履行保障航空安全的社会义务时,如与其他法律应当保护的价值发生冲突,应如何进行取舍?7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航空黑名单有关问题召开了法律研讨会。

    存在威胁航空安全事实可拒载

    据了解,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有限制特定人员乘坐航班的惯例。黑名单是一个俗称,在航空界叫承运人拒载。国内航空公司将乘客列入黑名单,原因多为乘客曾在乘坐该航空公司航班时,发生过干扰或危害正常航空秩序的事件。如:2007年发生的春秋航空公司乘客“霸机”事件,“霸机”的乘客随后被该公司列入黑名单;原厦门航空公司航空安全员范后军认为自己被厦航列入航空旅客黑名单,起诉厦航索赔案等。根据法律规定,航空公司作为公共运输承运人,具有强制缔约义务,即只要乘客乘坐飞机的要求合理,航空公司便不能拒载。那么,在何种情况下,航空公司可以拒载乘客呢?

    “航空公司拒载的法律渊源来自3个方面,包括政府命令、身体原因和合同约定。”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聂颖表示,根据国家规定,未随身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乘客不得登机;乘客身体处在危险之中不能登机;出于公共运输安全性考虑,航空公司会列出拒载的合同条件,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进行备案,如果乘客不符合合同中明示的登机规定,可对其拒载。“航空运输不是包机,航空承运人不能拒绝托运人正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但为保障其他旅客的航空安全,有义务对不符合常理的乘客拒载。”聂颖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表示,航空公司拒载乘客更多应出于保障航空安全的义务考虑。“航空公司的一般义务属于强制缔约,不能不合理拒载,另一个义务则是为了航空安全有权拒载。对基于安全原因的拒载,目前我国法律对谁有权拒载、如何采取拒载等尚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保障其他乘客航空安全的义务出发,航空公司可以对登机的乘客进行筛查,如果发现乘客确有威胁航空安全的潜在行为,如在安检时查出危险物品等情形,航空公司有权对其拒载。”龙卫球说。

    潜在威胁行为需有证据支持

    对于拒载,航空公司多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安保手册》中的规定,即“必须授权经营者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如果乘客曾做出干扰、危害正常航空秩序的行为或有此意愿,在之后选择民航服务时是否可以认定为具有潜在威胁的人并被长时间拒载呢?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如果乘客的登机要求是合理的,航空公司不能片面地以安全为由拒绝乘客登机。“航空公司认为某名乘客可能对航空安全存在潜在威胁,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同时,可以通过加强安检措施来避免。”邱宝昌表示,只有乘客拒绝安检或不服从《民航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才有权拒绝其登机。

    “航空公司如果以安全为由拒绝运输乘客,应以本次航班为主。航空公司不能假想乘客存在犯罪行为,应需要证据的支持。”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会常务理事高峰表示,《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安保手册》赋予航空公司排除危险的权利仅指某一次航班运输前,而非航空公司建立黑名单制度长期对乘客拒载的法律依据。“在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存在航空黑名单,但乘客上了黑名单并不代表其被拒载,它实际上是一种促进安检更为严厉的措施。”龙卫球说,在欧美等国,航空公司对存在高风险的人不是绝对拒载,而是在上飞机前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安检。对国内一些航空公司将黑名单里的乘客直接拒载,龙卫球认为主要原因是航空公司这样做可以降低自己的安保成本。

    航空公司不能随意开列黑名单

    消费者如果被航空公司拒载,涉嫌消费歧视。而一旦航空公司宣布将某位消费者列入黑名单,社会上便会对该消费者的所作所为进行猜测,使其名誉权受到一定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及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航空公司在保障公众航空安全的同时,对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应如何取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认为,尽管航空公司拒载乘客会侵害其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及人格尊严,但航空公司所面对的是飞机上其他所有乘客的生命安全,与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相比,航空公司明显会侧重保障后者的权利。龙卫球也表示,航空公司是特殊主体,有航空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这个义务高于企业利益,也高于消费者的个体及一般利益。

    邱宝昌认为,保障公共航空安全而放弃消费者个人权益的前提,是航空公司必须正确判断乘客对公共航空安全构成潜在危胁。因潜在威胁的构成要件十分抽象,如果航空公司随意在主观上以潜在危险为由限制某位乘客,一旦未对其他乘客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威胁,则会对该乘客的人格名誉权造成侵害。“在公众看来,一个人被拒载肯定是有原因的。航空公司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乘客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险,而将之列入黑名单并进行公告,无疑会降低该乘客的社会评价。”邱宝昌说。

●相关背景
厦航前员工被拒登航班索赔案


  因连续5次乘坐厦门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厦航)航班被拒绝登机,原厦航航空安全员范后军认为自己被厦航列入航空旅客黑名单,侵犯自己的人格权,遂将厦航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详见本报1月16日A2版相关报道)。目前,此案已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范后军诉称,1993年至2004年,他在厦航福州分公司从事安全员工作。2004年,厦航福州分公司在范后军生病期间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05年3月6日,厦航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由,将其列入航空旅客黑名单,通知各机票销售单位,“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以策安全”。此后,范后军曾5次被厦航拒绝登机。2008年,范后军认为厦航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厦航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 (郑梦超)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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