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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后低价揽客现象未绝
江苏消费网 (2009-05-06)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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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五国八日游仅需7700元?

  新快报讯 (记者 陈淇铧) 新版《旅行社条例》(下称新《条例》)本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后,新《条例》明文严禁的“低价团”,并没有一夜之间在广州旅游市场上销声匿迹。

  昨日,记者从广州旅游市场获悉,部分小型旅行社及个别中型旅行社仍大打“擦边球”,以低于成本价的团费招揽游客。

  新《条例》在签订出游合同方面对旅行社有严格限制。例如,合同必须明确自费项目和金额,列出购物次数、时间、地点,并由游客自由选择是否参加。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昨天仍有部分旅行社在打“擦边球”,以低于成本价的团费招揽顾客。例如某旅行社的“德法荷比卢五国八日”线路,报价仅为7700元,远远低于其他旅行社同类线路万元以上的价格,也不可能支付得起成本费用;整个行程却有九个自费项目,其中说法含糊的“钻石工厂”、“著名百货公司”等,都被业内人士认为是购物点。

  有旅游专家表示,新《条例》实施前,欧洲、东南亚、澳大利亚游线路都是低于成本报价的“重灾区”;虽然新《条例》对这些违规行为有明文规定和严密的处罚措施,但从市场来讲,低价竞争时代仍未过去。所以除了旅游部门要加强监管外,游客在报团时,也不能光看价格,要多留意各类行程安排是否存在“额外强迫消费”的猫腻,以免上当受骗。

  新版《旅行社条例》三大亮点

  ●亮点一

  团费报价不能低于成本

  新《条例》规定,禁止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目的是从源头上控制随意加点、安排购物的情况发生。新《条例》还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亮点二

  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亮点三

  旅行社质保金标准提高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行业门槛降低,注册资本由此前的国际旅行社150万元、国内旅行社30万元统一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入境游的质量保证金降低,国内游和出境游的质量保证金标准提高了,表明监管部门更加重视维护国内游客的权益。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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