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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新法:导游骗游客购物最高罚5万
江苏消费网 (2009-04-17)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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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示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并取代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

  对此,省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修改和补充,有不少新内容,将给消费者带来利好。其还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具体解读。

  合同外加有偿服务将受重罚

  新规:合同订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否则,将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解读:全国现有旅行社近2万家,南京就有400家,竞争十分激烈。为抢夺客源,旅行社常以低价吸引游客参团,然后再强迫其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以此保本。这导致了游客出游质量无法保障。新《条例》实施后,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消费质量。

  旅行社转包游客最高罚10万

  新规:《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或者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对原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解读: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是旅游行业目前的普遍做法。因为拼团不断,游客投诉后,也往往招致“踢皮球”,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互相推诿。新《条例》实施后,将减少这方面的争议,明确旅行社责任。

  导游骗游客购物最高罚5万

  新规:《条例》还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解读:该规定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作者:谢臻)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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