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执法行动。行动期间,全国工商机关共立案调查和移送公安机关传销案件1141件,涉案金额34亿元,捣毁取缔传销窝点7683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6万余人。
然而,专项执法行动过后一些地方的传销活动就又死灰复燃。传销为何难禁?在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看来,这与传销的快速变异和相关立法的滞后有很大关系,相关部门亟待细化打击传销配套规章,建立地方打击传销长效机制。
入罪标准难解打传困境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标准出台后,之前比较典型的三个层级、30人的体系的传销犯罪形式迅速减少。犯罪分子为逃避刑事打击,采取新的网络传销犯罪的形式,他们化整为零、采用高起点、少人头的传销手法,钻法律空子。据了解,这种传销手段约占各类传销活动的76%以上。
为此,2013年11月20日,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 (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级)在三级以上的,即应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将立案追诉标准理解为仅是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的要求。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合肥市市长张庆军表示,虽然在国家层面确定了传销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是目前我国对传销定罪的法律规定仍然不强。“由于传销的情况和人群分很多种,对于达不到定罪标准的,往往采取驱逐遣散的手段,这决不是打击传销的长久之计,必须依靠一些法律手段来起到威慑的作用。”张庆军说,目前合肥市普通市民将房子出租给传销组织将被处罚,公职人员出现此类情况处罚力度将更大。针对传销欺骗性更强、手段更隐匿、形式更多样等新特点,还需要相关部门细化打击传销配套规章,震慑传销违法犯罪分子。
打击要有针对性有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钱念孙对传销组织屡打不绝的原因非常困惑。在钱念孙看来,传销组织的“洗脑课程”单独来看极其荒谬,可就是这些荒谬的课程,被传销组织集纳在一起,居然产生了很大的欺骗性,一些知识层面很高的人士都被“洗脑”了。这不得不引人深思。
为此,他特意到家附近的传销组织集聚地考察过。“去了才知道,黑压压的一片人,都在做着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美梦。”钱念孙说。他表示,从传销的模式上来看,其归根结底是靠骗,一个骗一个。传销骗局之所以能继续下去,根本在于人们的社会科学知识缺失,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偏离,天天幻想一夜暴富、一夜成名。
钱念孙认为,传销让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偏离,应及时予以纠正。他建议,各地政府应进一步健全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力度,向群众宣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对于传销这种诈骗行为,国家管理的措施和法律法规还需要更有针对性,更有力度。
加强立法防范网上传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国内网络交易市场发展十分迅猛,网络消费已成为重要的消费形态。网络交易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全新生产经营模式,不仅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而且带动了物流快递等关联产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网络交易市场的虚拟性、开放性和跨地域性特点,也使得网络传销尘嚣甚上。近年来,资本运作、广告点击、电子商务……一系列网络传销骗局轮番登场。去年9月,工商总局、公安部公布了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有5个属于网络传销。
如何治理网上传销等诸多乱象?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今年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网络交易法的立法建议》。
梁明远建议,以现有的立法实践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吸收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制定我国的网络交易法,由其统领下位的部门立法,共同构建完整的网络交易法律体系。建议由法律授权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监管网络交易市场,整合各部门的网络交易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统一的网络交易准入制度、监督机制、信用管理制度和税收登记制度,以完善的法律制度遏制网络传销的蔓延势头。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也认为,针对新形势下传销犯罪活动的新特点,公检法系统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对群众和企业反映突出的传销、金融诈骗等构成犯罪的案件,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