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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知识

我国直销法规出台的历史进程
江苏消费网 (2013-04-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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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90年代初期,直销经营方式进入我国内地市场,但与其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制订和出台的路程却显得十分漫长和艰辛。

 

  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指示制定并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对多层次传销中一些不法分子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的行为,政府作出了坚决取缔的决定。

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布了《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下属机关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多层次传销中的违法行为,取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多层次传销的企业,对已经登记注册从事多层次传销的企业进行审查。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发[1995]50号)。针对个别地方没有认真落实《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未对传销企业作清理检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批准多层次传销企业;对现有传销企业进行审查清理;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的企业,由当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正式批准41家企业可以进行传销。10月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管理的通知》,肯定了自《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发布以来清理审查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但对于各地区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多层次传销活动有所抬头,个别地方甚至表现得非常严重的问题,进一步作出了逐步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传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首次对传销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标志着我国这一领域立法的突破。在《办法》中,理清了传销、多层次传销、单层次传销的概念。同年7月,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产品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对传销活动全面禁止。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6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455号),批准雅芳、安利、玫琳凯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转型经营;9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

  1999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转型为店铺销售并雇佣推销员的原外商投资企业非雇用推销员分公司登记的通知》。

  2000年2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200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业务;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

  2002年2月4日,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关于外资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字[2002]31号)。通知规定:转型企业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

  2005年9月2日,《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出台。与其相关的一些配套法规正在制定中。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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