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燕制图
■本报记者 张恒
3月18日,本报在B1版报道了大连市12天内连续发生3起燃气灶钢化玻璃面板自爆事件。未曾想,3月26日,在大连又发生了一起电视柜钢化玻璃面板自爆事件。
4月17日,大连消费者杜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尽管事情过去半个月了,可一想起客厅电视柜玻璃台面的爆炸场面,依然心有余悸。”
记者在大连多个家电卖场采访时发现,无论是销售燃气灶钢化玻璃面板的营业员,还是销售玻璃台面电视柜的营业员,在向记者推荐该类产品时,都将美观、环保、好清洗等钢化玻璃的优点说了一大堆,可没一人向记者介绍钢化玻璃存在自爆的可能性。
记者现场翻看了几个产品的说明书,发现上面均没有玻璃面板存在“自爆”可能的消费警示。而当记者向销售者询问该产品是否有玻璃面板自爆问题时,对方大多会以“国家允许钢化玻璃有自爆率”为由为厂家开脱。
那么,“自爆率”真的就是“保护罩”?厂家是否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做出明确的安全消费警示?
事件:
电视柜钢化玻璃面板突然自爆
杜女士向本报记者回忆说,她今年60岁,外孙女才26个月。3月26日中午12时许,她正在厨房做饭,孩子在厨房玩,客厅里没人。突然,‘哐啷’一声响,把孩子吓得哇哇大哭。异响发出后,她一边把孩子抱在怀里安慰着,一边到客厅查看情况。一进客厅,杜女士惊呆了。“是电视柜的玻璃台面自爆了,电视下沉到柜体里,玻璃碴子飞溅到客厅地板及沙发上,最远的碎片距离电视柜约2米远。”杜女士懵了,没人碰、未受热的电视柜玻璃面板,怎么会无缘无故自爆呢?“万幸的是没伤到孩子。如果玻璃面板自爆时我和孩子在客厅里看电视或玩耍,后果不堪设想。”
杜女士向记者出示了相关购买凭据。2014年9月26日,她女婿在大连一家家居建材商场某品牌店铺购买了这个电视柜,同时购买了一个同品牌的钢化玻璃台面茶几,共花费4674元。“发生这样的事真是太吓人了。不论是已经自爆的电视柜,还是没自爆的茶几,都让我们觉得不安全,我们要求退货。”杜女士说,当时购买玻璃面板的电视柜和茶几是出于材料环保的考虑,“买之前,售货员并没有告知钢化玻璃能自爆。如果我知道,肯定不会买。”
卖方:
国家允许有一定的自爆率
随后,杜女士的家人联系上了与该电视柜品牌相关的营业员。
该营业员表示,杜女士家购买的品牌已经从这家商场撤柜了,但因为同一品牌的区域经理在其店铺驻店,所以此事由他们处理。产品都有保质期的,一年保修,终身维护。而且钢化玻璃的产品有千分之三的自爆率,是国家允许的范围。“自爆率”真的就是“保护罩”?能成为经营者和厂家免责的理由吗?
专家:
钢化玻璃自爆是尚未解决的“顽疾”
中国日用玻璃协会的一名专家告诉记者:“钢化玻璃是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增强玻璃自身抗压性、寒暑性、冲击性等。”对于自爆现象,这位专家表示,与玻璃的深加工、钢化过程及原材料有关,这些是目前钢化玻璃行业未能解决的“顽疾”。而且钢化玻璃的单片面积越大,自爆可能性越大;玻璃结构越厚,自爆可能性越大。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的一名专家告诉记者,国家规定钢化玻璃允许有千分之三的自爆率,也就是说1000块钢化玻璃中允许有3块发生自爆。“大多数消费者日常购买的钢化玻璃产品的数量是有限的,千分之三的概率确实不好直观判断。对消费者个人来说,产品自爆了,概率就是百分之百。它不同于一栋楼用钢化玻璃装修,数量多,自爆了多少,会比较直观。”该专家指出,在日常工作中,他曾接触过不少钢化玻璃自爆的案例,对于消费者维权过程中遇到经营者或厂家以自爆率为说辞的做法,该专家连说多个“没办法”。
既然钢化玻璃自爆是未能解决的“顽疾”,厂家为何不能在产品说明书中向消费者做出消费警示呢?
探讨:
说明书是否应提及自爆问题
4月18日,记者在大连国美卖场发现,在说明书上罗列的诸多事项中,并未提及“自爆率”和相关的注意事项。对此,某厂家的销售人员表示,不会在说明书上做这样的尝试,不会明确告知产品自爆率。“只要按说明书上注意事项使用,一般不会发生自爆。”厂家销售人员说得很肯定。
记者随后在大连苏宁家电卖场向多家销售钢化玻璃灶具的人员问及说明书中是否应该如实写明玻璃面板存在自爆的概率,并做出这方面的消费警示,但厂家销售人员均明确表示,由于是小概率事件,说明书中不会提及自爆概率,也未提及针对自爆的注意事项。
而对于“如果玻璃面板发生自爆,店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有4个厂家的销售人员表示自爆不在赔偿范围内,且玻璃面板电视柜属于家具,没有保修期一说。
对此,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即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与消费活动有关的情形,包括产品可能出现的危险。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于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仍然有发生的可能性时,经营者有义务予以说明,而不能因为是“顽疾”、无法解决或者是小概率而不予以事先提示说明。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经营者提示说明义务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