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日前,吉林省工商局委托吉林市工商局对标称上海、北京、吉林、辽宁、山东、河北等地17家企业生产销售的电热毯商品进行了抽查检验,共抽取29组样品,经检验判定全部不合格,不合格率100%。
据了解,本次抽检依据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 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等标准要求,对电热毯商品的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29组样品,经检验判定全部不合格,主要问题包括:标志和说明不合格;输入功率和电流不合格;内部布线不合格。
针对抽样检验被判定不合格以及经厂家鉴定为假冒电热毯商品,吉林省工商部门已依法责令相关经营者予以下柜,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