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廖晓珺 陈善腾 记者顾艳伟)新买的电视机看了不到半年就坏了,商家却以电视受雷击为由拒绝保修。广西区桂林市工商部门运用《消法》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成功帮助消费者维权。
今年3月6日,蒋先生花费1499元在桂林市桂北星达家电卖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电视,保修卡上注明可保修1年。今年7月27日,电视突然无法正常收看电视节目。厂家维修人员检查后,认定电视因雷击损坏,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如果维修,需要收取300元维修费。蒋先生认为电视尚在保修期内,且300元的维修费过高,便投诉到工商部门。
接到投诉后,桂林市工商局工商执法人员与该品牌电视驻桂林售后维修点取得联系,耐心向对方讲解《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售后维修点负责人表示无法举证蒋先生的电视因雷击损坏。
工商执法人员与该品牌电视公司总部售后部门取得联系,并说明了相关情况,该公司售后部负责人表示,将严格遵照《消法》及“三包”规定,免费维修蒋先生的电视。